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六)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
3.建设安居工程的扶持政策
按市、区分工的原则,分别由市、区承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房
产税、契税,免缴人防费;市政建设和50%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由市、区分担;
征用安居房建设用地,由市、区承担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垦复基金或新菜
地建设基金。
除市和区、县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
费用。
4.安居房的出售
安居房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
(5)新分配住房按职工家庭收入线的不同,确定职工家庭租房、买房的界限
新分配住房按职工家庭收入线划分,高收入家庭的住房由市场提供;中收入家庭
购买政府和单位提供的成本价房;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公有住房。
1995年制定有关方案,1996年开始施行。
根据不同消费层次家庭的住房需求,建造不同标准的住房,以充分发挥房改资金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建设,加速解决本市住房困难。
二、附 则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做好各项工作。
在实行本规划的同时,原来已推行的商品房、外销房、利用外资开发建设内销商
品房、住宅合作社建房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应继续积极推广,并和本规划结合起来实
施。中央和外地在沪单位按本方案实施。在沪部队的企业化工厂的干部、职工和地方
人员租用部队住房的,按本规划有关条款实施;驻沪部队的干部、职工租用地方住房,
其提租办法按本规划实施。
本规划未及事宜,仍按本市原有房改规定执行。
本规划实施后,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房改年度。
本规划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