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五)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5
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
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
款已付清并购房后已住满5年的,其住房可进入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售房按规定
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交纳有关税费,其收入归个人所有,该住房今后的住户自行解决。
8.售后维修和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
府发〔1994〕59号文)执行。
9.售房款的管理和使用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售房款由市政府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核收和管理,
专项用于住宅建设、住房解困和旧房更新改造。
单位产权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售房款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核收,专项用于住宅建
设和旧房更新改造。
(4)加快安居工程建设
1.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实行条块分工、层层负责的体制,各自筹措本系统、本单位、
本地区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3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即政府政策扶持,
单位筹资建房,个人出资买房。
2.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
安居工程建设采用自建、联建、委托代建,以及市统一建造等多种形式进行。
对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以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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