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一)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进展顺利,通过“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
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1个由国家、集体、个人3结合筹资建设
住宅的新机制开始形成,扩大了住宅建设规模,加快了解困的进程,促进了房产市场
的发展;市民对住房的消费观念有所转变,对住房的商品意识和金融意识逐步增强;
房委会的建立,正在发挥推行房改的决策研究、管理和监督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特制定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
一、具体方案
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是:巩固完善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
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安居工程建设。
(1)巩固完善公积金制度
1.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1991〕3号文)规定,凡
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
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
建立公积金制度。
逐步扩大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乡镇企业
的职工,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缴交率
从1991年5月1日起至1995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均为
5%。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和职工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个人和所在单
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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