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
沪府发[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沪府发[1996]39号
(2)区、县、局(集团公司)优秀单位的评选,由区、县、局(集团公司)申
报,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评议考核后,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3)其他优秀单位和优秀公司、优秀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申报,综合赛区
推荐,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审核、平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4)市级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申报、逐级审批、
公开公正的办法,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5)市属赛区评选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凡隶属关系不在本赛区的,经
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立功竞赛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拟订,报市立功竞赛领导
小组审定下达。
各综合赛区(含赛区)申报市级各类先进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应按当年评选表
彰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市立功竞赛年度总结
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市立功竞赛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类先进颁发的牌匾、奖杯、锦旗、奖章、证书等,由市立功
竞赛办公室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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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