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

沪府发[1996]39号颁布时间:1996-08-16

     1996年8月16日 沪府发[1996]39号   (2)区、县、局(集团公司)优秀单位的评选,由区、县、局(集团公司)申 报,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评议考核后,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3)其他优秀单位和优秀公司、优秀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申报,综合赛区 推荐,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审核、平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4)市级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申报、逐级审批、 公开公正的办法,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5)市属赛区评选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凡隶属关系不在本赛区的,经 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立功竞赛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拟订,报市立功竞赛领导 小组审定下达。   各综合赛区(含赛区)申报市级各类先进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应按当年评选表 彰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市立功竞赛年度总结 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市立功竞赛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类先进颁发的牌匾、奖杯、锦旗、奖章、证书等,由市立功 竞赛办公室统一制作。 下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 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