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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二)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   3.公积金的利率   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次年起,上年结转的公积 金,比照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算利息;并适时提高到比照银行半年整存整 取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4.公积金的管理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管好公积金,并接受市住房委员会和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要加快贷款发放和回收,做好公积金增值工作。   各单位必须按月缴交公积金,不得扣缴、迟缴。   (2)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住房租金改革的原则   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加大住房租金改革力度,逐步提高租金标准。超过一 定住房消费比例的给予减免,使职工家庭住房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达到1个合 理的水平。   2.提租的范围和标准   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的租金,1991年5月1日起已将原租金标准提高一倍计 租,目前不同类型住房的月租金每平方米计租面积为0.30元至1.06元,平均 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计租面积0.50元。自1995年7月1日起,每年按上一 年住房租金平均水平提高50%计租。1995年不同类型住房的月租金每平方米计 租面积为0.30元至1.59元,平均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计租面积0.75元。   3.租金的使用   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小块危房改造。   4.减免政策   (1)提租后不再发给补贴。住房租金支出超过上1年家庭月平均收入1定比例 的部分,由承租人提出申请,产权单位给予减免。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 1995年定为5%,之后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至3000年达到15%。 下接 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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