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二)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颁布时间:1995-10-19
1995年10月19日 沪府办发[1995]第51号
3.公积金的利率
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次年起,上年结转的公积
金,比照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算利息;并适时提高到比照银行半年整存整
取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4.公积金的管理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管好公积金,并接受市住房委员会和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要加快贷款发放和回收,做好公积金增值工作。
各单位必须按月缴交公积金,不得扣缴、迟缴。
(2)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住房租金改革的原则
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加大住房租金改革力度,逐步提高租金标准。超过一
定住房消费比例的给予减免,使职工家庭住房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达到1个合
理的水平。
2.提租的范围和标准
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的租金,1991年5月1日起已将原租金标准提高一倍计
租,目前不同类型住房的月租金每平方米计租面积为0.30元至1.06元,平均
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计租面积0.50元。自1995年7月1日起,每年按上一
年住房租金平均水平提高50%计租。1995年不同类型住房的月租金每平方米计
租面积为0.30元至1.59元,平均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计租面积0.75元。
3.租金的使用
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小块危房改造。
4.减免政策
(1)提租后不再发给补贴。住房租金支出超过上1年家庭月平均收入1定比例
的部分,由承租人提出申请,产权单位给予减免。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
1995年定为5%,之后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至3000年达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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