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颁布时间:1993-07-10
1993年7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总裁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名,经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总裁任期三年。
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由总裁聘任。
第十四条 总裁主持交易所的日常工作,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因故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副总裁代行职权。
总裁为理事会当然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下设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察交易所总裁、副总裁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会员大会与理事会决议的
情况;
(三)监察本规定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
交易所应制定监察委员会规则,报管委会批准生效。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十七条 申请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在二百万元以上;
(三)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专业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章程;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八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七条各项条件的单位,要求取得会员资格的,按下列
程序办理:
(一)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
(二)交易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按择优吸收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报理事
会审议通过;
(三)交易所向取得会员资格的单位颁发会员证和交易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选举理事和被选举为理事;
(二)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进行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公用设施和享受有关服务;
(四)对交易所工作提出建议;
(五)退出交易所。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定及各项业务规则;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三)对自身名下的交易账户承担责任;
(四)如实向客户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保管好客户存入的资金,保守客户账户
的秘密;
(五)按时向交易所报告业务情况;
(六)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所的声誉,爱护交易所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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