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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84-08-10

     1984年8月10日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便于筹集资金兴办各项事业,对集股单位发行股 票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如下:   一、发行单位   凡符合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经政府批准或呈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新办 集体所有制企业,需向社会筹集资金(包括向单位和个人),应向归口开户银行提交 招股章程,写明原由、企业名称、批准登记日期、拟发股票总额、每股金额、发行期 限等内容,经专业银行分行审查签注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 处批准后,可以发行股票。企业发行股票的具体工作可委托专业银行信托部办理。   二、股票种类和发放范围   股票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   集体股 在本市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和农业生产队发行,应以 企业自有留存资金购买。   个人股 凡城镇职工、居民、农村社员及侨眷等均可认购。   三、股息与红利   集体股按相当于企业存入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息率,计算股息,每年付息一次。   个人股按相当于一年期储蓄存款息率,计算股息,每年付息一次。   每年年度终结,根据单位税后盈利情况,提留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提出 一部分按投资比例分红。每年分红的金额一般可占股票面额的3%—5%。股息和分 红两者总额,集体股以不超过7.2%为度,个人股以不超过15%为度。股息在成 本中列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还本付息事宜,可委托银行信托部代为办理。   集股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在新办初期,可根据产品 性质等实际情况,向税务部门申请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四、股票的转让和过户   股票持有者如要出让股权,可委托银行信托部代为销售转让,或向银行申请抵押 借款。股票均以现货交易为限。股票转让时的贴息问题,由银行信托部拟定,报经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核准后实行。变更时亦同。有关股票过户挂失 登录手续,发行股票单位可委托银行信托部代办。   五、发行期限   股票发行期限分定期收回和不限期收回两种:   定期收回的是指股票发行时,规定发行年限,分次或一次由发行单位偿还本金, 收回股票。   不限期收回的是指股票发行后,由投资人持有股权,发行单位不收回股票。   六、股票持有者的经济责任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发生亏损时,股票持有者应共负有限经济责任, 直至企业宣告破产为止。   七、国营企业经过批准可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收回,其余均可比照上述有关条文 办理。  八、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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