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四)
颁布时间:1986-06-10
1986年6月10日
(三)兄弟地区来沪开办商业、服务业的项目,属独资企业的,由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属联合企业的,
由上海一方的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登记注册。兄弟地区来沪新办工厂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报经
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十一、保障经济联合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经济联合的组织领导,要体现协作配合、共同负责的精神,实行民主管
理。联合企业应由有关各方的代表组成董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作为权力机构,并由董
事会或联合委员会任命厂长(经理)主持联合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经济联合组织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它的合法权益受国
家法律的保护。
(三)经济联合组织的章程,是联合组织的基本准则,由参加单位协商制定,共
同遵守。章程应明确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加入和
退出的手续、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等内容。
(四)联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和协议,或在履行中发生纠纷时,属于行
政管理方面的,由各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办法适用于各企事业单位跨省、市、自治区以及市内的横向经济联合。
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
准。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