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卫生局、红十字会关于发展红十字企事业实体的联合通知

沪红发(1993)55号颁布时间:1993-06-17

     1993年6月17日 沪红发(1993)55号   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以实行人道主义为宗旨的国际性的人道主 义救助和社会服务团体。近几年来,上海的红十字组织在广大红十字工作者的努 力下,有了蓬勃发展,截止1992年底,全市城乡红十字基层组织已发展至6106 个,会员达54.27万人。广大红十字会专兼职干部和会员遵循救死扶伤,扶危济 困,敬老助残,助人为乐的方针,在国际和国内的备灾救灾以及我国的两个文明 建设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充分发挥了党和政府的助手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赞扬。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今后政府委托红十字会承担的任务将不断增 加,同国际上的联系将日益频繁。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对红十字 事业的投入,限于财力与红十字会人道主义领域工作的实际需要相距较远,因此 红十字会在认真做好人道主义工作的同时,要不断扩大募捐工作,并要发展企事 业经济实体,为开展各项红十字活动提供经费,为人道主义的救助、救济、救护 事业提供资金。   为支持红十字会发展企事业实体,现作如下规定:   1.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市、区、县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举办生产、 经营、开发、贸易、咨询、培训、医疗、中介服务和社会拾遗补缺的经济实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开办经济实体均可直接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注册登记。   2.经市、区、县红十字会批准新办的红十字会企事业单位,在开办初期纳 税确有困难,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流转税,税务部门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进 行审批,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3.红十字企事业是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事业的一部分,要遵循红十字会的 宗旨,坚持来之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原则。红十字会举办的全民企事业单位的 所得税减免问题可比照沪财行(1991)177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 编》第9册第1170页)和沪财行(1993)19号文件精神办理。   4.兴办红十字企事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所有制性质。要独立核算,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注意选贤任能,要推荐、聘用思想品 质好、热心红十字事业、懂业务、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担任经理、厂长和会计师。   5.从事红十字企事业的人员,要发扬红会的无私奉献精神,同时也应根据 有关规定给予报酬。所得报酬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调节税纳税标准的,应依法纳 税。   6.加强领导,保证红十字企事业健康发展。兴办和发展红十字企事业,是 直接关系到红十字会兴旺与发展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初创时期,困难较多,因此 市、区、县红会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开阔思路;要加强对红十字会 企事业实体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7.各级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红十字会 发展企事业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提供方便。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不断 总结经验,使红十字企事业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沿着正 确轨道健康发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