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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实行新建住宅与煤气设施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的通知

沪住工(99)004号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沪住工(99)004号 各区住宅发展局(署)、市煤气销售(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的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 改善居住质量的需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城市化地区实行新建住宅与煤气设施 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化地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的项目,其煤气设施的建设与自 来水、供电、通讯、雨污水、道路、交通等其它市政、公用、电力设施一样,必 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市、区住宅发展局(署)在编制年度住 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和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要将煤气设施的建设作 为必备条件之一。   二、凡新建住宅基地周边或邻近道路上已敷设煤气管道的,在住宅项目竣工 交付使用时,必须同时完成住宅单体室内外管道煤气的敷设、镶接;若新建住宅 基地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无煤气管道,且近期内确无条件敷设煤气管道的,住宅建 设单位必须与市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协商,在落实今后敷设煤气管道 的建设资金、建设计划和实施时限等措施后,经市、区住宅局(署)核准,方可 履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办手续。   三、市煤气公司在组织新建住宅煤气设施建设时,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1、根据本市年度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的进度要求,安排相应项目的煤气 设施建设计划。对未列入本市年度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施工, 已安排施工的,住宅单体室内外管道不得镶接和通气。   2、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应 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煤气配套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要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煤气配套工程费用;并根据有关专 业规划和设计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工程应在建设单位付清工程费用后6个月内 达到通气标准。   4、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在完成新建住宅煤气设施建设工程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开具《新 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煤气)验收合格证明》,作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验 收依据。   四、各区住宅局(署)要高度重视这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要结 合本地区住宅基地的开发建设情况,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积极会同市煤气公 司制定本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与煤气设施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的工作计划, 督促住宅建设单位到市煤气公司征询煤气设施的建设条件、办理申请手续、付清 工程费用,禁止新的无煤气配套的住宅竣工交付。   五、郊县和未城市化的地区,新建住宅基地周边道路有煤气管道的,参照本 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问题,请及 时与我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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