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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专项工作表彰奖励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哈办发[2005]23号颁布时间:2005-07-27

     2005年7月27日 哈办发[2005]23号 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专项工作表彰奖励管理的规 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专项工作表彰奖励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市直党政机关专项工作表彰奖励管理,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地发放专项工 作奖金,确保统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制度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控制专项工作表彰奖励。专项工作是指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或由一个部 门牵头、其他部门(单位)参与共同完成的单项工作。各部门承担的专项工作应纳入 市直机关工作责任制,统一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原则上不再另行表彰奖励。确 需进行表彰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一般不搞物质奖励。?    二、对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完成难度大、确需给予物质奖励的,按 以下要求办理:?    (一)上报审批。由主办部门年初提出专项工作奖励申请,说明需要奖励的专项 工作目标和奖励原因、范围以及经费来源等。党委序列部门报市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 见,提交市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政府序列部门报市人事局提出初步意见,提交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二)奖励范围。专项工作先进集体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评部门(单位)的30%; 先进个人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其中先进个人标兵不超过参评人员的 5%。?    (三)奖励标准。先进个人标兵每人奖励500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300元; 先进集体只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四)办理程序。按党政序列,由主办部门分别到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办理专 项工作奖励审核手续,市财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的意见核拨奖励经费。?    三、专项工作表彰奖励应与部门工作会议、专门会议结合进行,原则上不单独召 开表彰会、不在报纸上刊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四、各部门对由本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共同完成的专项工作,一律 不得要求参与部门(单位)自筹资金对其相关人员进行物质奖励。?    五、按照"谁发文、谁奖励"的原则,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及人员 给予奖励的,市财政一律不核拨奖励经费,各部门(单位)也不得用自有资金奖励。?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发放奖金的部门,要按照市纪委等六部门《关于严格执行市 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哈纪发[2005]4号)规定严肃处 理。?    七、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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