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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4]14号颁布时间:2004-06-22

     2004年6月22日 哈政发法字[2004]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根据《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 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施行。  附件:哈尔滨市行政裁决备案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裁决的监督,保证行政裁决的合法性,根据《哈尔滨市行政 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裁决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 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 政管理活动有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 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备案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备案工作。    第四条 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行政裁决作出之日 起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工作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单位按照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备案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五条备案单位报送行政裁决备案,应当提交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表 (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制定)、行政裁决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各1式2份 (以下简称备案材料)。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 料后,对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暂缓办 理备案登记,通知备案单位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 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备案部门发现经备案登记的行政裁决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通知备案单 位。    第八条 备案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作出的行政裁决目录报备案部 门。    第九条 备案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行政裁决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予以通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 不按规定报送行政裁决和年度行政裁决目录备案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 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行政裁决备案报告表格式(略)   二、行政裁决目录登记表格式(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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