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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哈政综[2002]106号颁布时间:2002-08-01

     2002年8月1日 哈政综[2002]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市自1993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征 收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征收价调基金,对建立我市价格宏观调控体 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稳定物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征收不到位等 问题,影响了价格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价调基金征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缴纳价调基金的认识。价调基金是平抑物价、稳定市场,深化价格改 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经济手段。各应缴 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缴纳价调基金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按规定要求积极主动 缴纳价调基金,决不能给价调基金征收工作设立障碍,更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缴价调基 金。   二、强化价调基金征收工作。各征收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价调基金征收 意识,积极贯彻落实有关价调基金征收工作规定,明确征收责任,认真完成所承担的 征收任务。餐饮业、文化娱乐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经营各种机动车的配件的 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企业的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出租车的价调基金征 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宾馆、旅店业、广告业的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 市物价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作用,保证价调基金征收到位。   三、加强价调基金使用的管理。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合理使 用价调基金。要严格价调基金使用审批程序,加强对价调基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价凋 基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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