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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厅、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劳发[1999]98号颁布时间:1999-05-28

     1999年5月28日 黑劳发[1999]98号 各市(地)、县(市)劳动局、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人民银 行中心支行,中省直有关单位: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城镇失业 人员就业问题而创办的一种新型的城填集体经济组织。近年来,劳服企业在开辟就业 渠道,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 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 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现就大力发展劳服企业,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实践证明,发展劳服企业、社区服务企业和小企业是解决再就业问题的一条有效 途径。各级劳动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发展与稳定的战略高度,把发展劳服企业作为解决 再就业问题的主要切入点,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与产业结构调整同步设计、 同步实施,增加社会就业容量,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从根本上保障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劳动、经贸委、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要明确职责,把促进劳服企业、社区服务业和小 企业发展作为一项主要工作内容,组织得力人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齐心协力, 共同抓好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各环节:   1、加强分类指导,突出扶持重点。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骨干劳服企业, 要重点进行投入和扶持,使企业得以巩固和提高;对安置型劳服企业,要通过落实优 惠政策,促进其发展,扩大安置成果;对生产自救型劳服企业,应积极参与实施再就 业工程,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增强就业吸纳能力。   2、选准发展突破口,培育就业增长点。配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将商业、 饮食业、旅游业、保险业、社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做为发展劳服企业、社区服务业 和小企业的突破口,使其成为就业新的增长点。   3、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劳动、经贸委、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要 加强沟通与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保证企业在税费、资金、项目等方面的优惠 政策落实到位。劳动部门要制定好劳服企业、社区服务业和小企业发展及其促进再就 业的规划,做好职业介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项工作,并主动向当地政府及有关 部门反映情况。经贸委、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政策落 实上,消除梗阻现象,努力为劳服企业、社会服务业和小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4、加强监督检查,制止欺骗行为。各级劳动、经贸委、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 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审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劳服企业税收、收 费等优惠政策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防止、制止假借劳服企业名义骗取优惠政策行为。   二、切实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国家和省已经明确的扶持劳服企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 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1、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 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 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待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下岗 职工、待业青年、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2、对国有、城镇集团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而新办的企业吸纳下岗职工达到企业 人数的60%,经劳动部门和经贸委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减免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新办的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城乡信用社)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政税字[1996]3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劳服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所得税期满后,如果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下岗职 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1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每年减 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3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 8.3%。   4、为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扩大就业所需的资金,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各 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银发[1998]278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先扶持劳服企业、社会服务业和小企业发展生产。   5、为解决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机构,要坚持为发展 经济服务,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对申请贷款需要担保并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支 持,给予担保。   6、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服企业,可实行有偿安置的办法,原则上每安置一名待 业人员(含下岗职工),该人员原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向劳服企业提供3.000元的 资金或设备做为安置费;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企业在清理资产时,按同等标准 优先划拨资产或设备给劳服企业;失业保险机构可将被安置人员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 性支付给劳服企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国有、城填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根据国税发 [1999]43号文件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劳动、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 税务部门要热情服务,主动为其办理登记手续。下岗职工凭有关证明,三年内免征营 业税、个人所得税及行政性收费。   8、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咨询的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 业或经营单位,免征所得税2年。   9、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 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0、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 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成经营单位, 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 业的,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所有行政性收 费一律免收;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贷款。   12、各地要专辟场地,组织下岗职工凭《下岗证》直接入场经营。对入场从事 个体经营从事生产自救的,在其开业一年内免征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13、地方企业租给下岗职工的闲置设备、厂房等,可加速提取折旧,经主管地 税机关批准,准予所得税前扣除。   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各级劳动部门发放。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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