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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国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字[1998]28号颁布时间:1998-06-12

     1998年6月12日 黑价联字[1998]28号 省国税局,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 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国税部门的发票工本费 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部门可以向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各级国税部门的发票全 部实行全省统一品名、统一规格、统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的收费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 局《关于发票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5]29号)停止执 行。 附表:国税部门发票工本费全省统一收费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 品名 规格(mm) 组数 单位 收费标准 手写中文四联 220×120 25 元/本 11.90 手写中文七联 220×120 25 元/本 17.70 手写中英文四联 220×130 25 元/本 12.30 手写中英文七联 220×130 25 元/本 18.00 电脑中文四联 240×140 1 元/份 1.60 电脑中文七联 240×140 1 元/份 2.30 普通发票 品名 联数 规格(mm) 组数 单位 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3 190×130 50 元/本 11.8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3 190×105 50 元/本 6.5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4 190×105 50 元/本 8.2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5 190×105 50 元/本 9.8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6 190×105 50 元/本 10.90 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 7 190×105 50 元/本 12.00 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 5 190×105 50 元/本 9.80 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3 190×130 50 元/本 9.00 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3 190×105 50 元/本 6.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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