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穗府1999]10号)
穗府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1-26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粤府〔1998〕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
配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认真做好住
房货币分配的组织实施工作。企业和其他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从
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府〔1995〕86号)精神,加快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从1999年2
月1日起,房改售房(含换购、补购)时,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要按房改成本价
随户内单元面积一并出售,享受与户内单元面积同等购房折扣,但不列入本人
职务(职称)住房分配面积标准。1999年1月31日前已出售的房改房,
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价款,在房改房上市交易、产权发生转移时,按规定向
原产权单位补交。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