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府[1999]25号)
穗府[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04-07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精神,深
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体制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适
合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和工勤人员以及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
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三、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
保险只能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原则。
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26号、省政府粤府[1998]21
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从1988年7月至1999
年6月,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3%、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养老
保险费;今后,单位缴费比例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职工缴费比例每年提高一
个百分点;最终,单位的缴费比例降至20%、职工缴费比例提到8%。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作为缴费工资;低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
缴费工资。
五、1998年7月1日起,我市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个
人帐户,职工个人的全部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单位
和个人均欠缴的,该段时间个人帐户暂停记入,待足额补缴后再作补记;职工所
在单位欠缴期间,本人继续缴费的,个人的全部缴费记入个人帐户,计算为职工
个人缴费年限,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计息。
六、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建立个人帐户
前的个人缴费部分仍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问题的
通知》(劳部发[1996]78号)规定转移。
七、职工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
关系。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机构继续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
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金。
八、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通知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月基本养
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职工本人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建账前平均缴费指数
建账前平均缴费指数=[1(或0.65)╳1984年12月底前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平均指数╳1985年1月至1998年6月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
缴费年限 (注:缴费指数等于职工每年缴费工资总额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1984年12月底前,全民、全属集体企业职工的指数为1,区街集体企业职工的
指数为0.65;1985年1月至1998年6月的指数以职工1992年度至
1996年度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计算。)
九、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
15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
户养老金组成,按本通知第八条(一)、(二)项的规定计发。
十、1998年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通知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
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发给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保险关系。老年津发
贴的发放标准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
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
满15年,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一次性发给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同
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十一、进一步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乡镇企业、非本
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按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私营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按市政府[1998]4号令的规定,从1998年7月
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十二、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在国有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建立以前,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
专用,任保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结
余额除预留两个月周转金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并接受市社会保
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十三、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务。按照
统一管理、统一费率、统一调剂的原则,在1998年底前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和广州保税区纳入市、区的一体化社会统筹;到本世纪末把我市代管的县级市纳入
本市的统筹的范围。
十四、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减轻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范化管理目标,在我市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网络,尽快实现
通过银行发放基本养老金。
十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审批提前退休,以保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顺利推行。
十六、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组织实施。
劳动、人事、财政、审计、工商、民政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要
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实现我市的养老保险向统一制度平稳过渡。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