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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林业厅等关于在查办演职案中建立协调配合、案件移送制度的通知

黑检会字[1999]4号颁布时间:1999-06-18

     1999年6月18日 黑检会字[1999]4号 各分市院、各市地(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林业局、环 境保护局、卫生局、土地管理局、商检局、动植物检疫局、海关、人事局、教育委员 会、技术监督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及时准确地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 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演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和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 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建立联系制度,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互通情况、交换意见、配合工作。为不断加强相互间的协 调和配合,各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对查办读职案件的认识,通过 查办演职犯罪案件,切实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 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发现或经初步调查,认为本系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中有关读职犯罪条款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 和查处建议移送检察机关。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国家机关 正常管理秩序的读职犯罪线索,也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二、检察机关对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 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对决定立案的,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 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机关。移送机关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 复议。检察机关应及时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移送机关。   三、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 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案件 线索,经审查或初步调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 应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其中涉及领导干部读职行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 将检察建议和有关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四、检察机关对上述各机关工作人员的演职案件立案后决定不起诉的,应视当事 人行为性质提出检察建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根据其具体行为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应 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整改意见。   五、加强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合作,建立联络制度。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共 同进行职务犯罪预防的理论探讨和研究,共同做好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六、检察机关需要向各行政机关了解有关工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时,各行政机关应 予以支持。各行政机关需要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时,检察机关有义务 提供服务。   七、检察机关由法纪检察部门负责查办读职犯罪中协调配合、案件移送制度的工 作,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 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由各机关的纪检、监察或有关部门负责。   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机关通过建立协调配合、案件移送制度,进一步密切联系,形 成合力,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读职犯罪。各级检察机关应主动与各级工商、税务、林业、 环保,卫生、土地管理、商检、动植检、海关、人事、教委、技术监督、粮食等机关 进行联系,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协调配合、案件移送制度的作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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