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账监管工作的通知
黑财会字[1999]10号颁布时间:2000-01-10
黑财会字[1999]10号
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建账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门对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这三种
会计账簿的印制、发行和使用实行监管。这对于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监督作用,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是当前我省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
各级财政、审计和税务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宣传
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账监督管理原则
建账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为:
(一)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省建账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建账监管的格
式设计和印制单位的定点工作;负责在哈中、省直单位建账管理工作;负责批准
单位使用特殊账簿的申请批复工作。
(二)各地、市、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建账监管工作;承
办本地区所属单位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发放、管理和会计账簿发行工作。
(三)各级审计和税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建账监管工作。
二、建账监管的实施办法
(一)凡本省区域内的以下单位必须执行《黑龙江省建账监管办法》:
1、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
机关、检察机关;2、各社会团体和组织;3、各类国有、集体、私营、外资、
联营及股份制企业;4、事业单位;5、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6、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其他单位。
(二)已依法设立的单位,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
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建账登记证书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于领取营业执照或依法
设立之日起20日内办理建账登记证书手续。
(三)单位办理建账监管登记手续,须向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如实填报《黑龙江省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并提交下列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会计机构负责人
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会计证:3、会计机构设立,会计人员配备、制度建立等
情况说明及有关资料;4、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发给
《黑龙江省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并盖章确认当年会计账簿购买数量,各单位据
此到会计账簿定点发行单位购买账簿。
(五)《黑龙江省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实行编码制度。
登记证编码共13位,分别填写省级码、地市码、县区码、企业(机关、事
业)码和流水号码,编码由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统一编制。
(六)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单位申领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和购买账簿的资
料输入电子计算机管理,根据需要提供给各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使用。
(七)对单位内部的不进行独立核算但须单独记账的机构和部门,由单位统
一进行账簿登记和购买账簿:并须在建账监管登记证书上列明非独立核算的记账
单位名称。
(八)单位应尽量一次购买全年所需账簿,经登记的会计账簿不得随意更换
或改变用途,如遇短缺、毁损、丢失等特殊情况,应持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和特殊
情况证明,在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补购手续。
(九)对于单位每年更换新账时,应持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到原登记部门办理
年检手续,同时申请购买当年会计账簿。
(十)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30日内持建账监管登记证书和有关证
明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1、与其它单位合并;2、分立为几个单位;3、单位终止;4、单位名称
变更。
(十一)单位因业务需要使用特殊监管账簿时,需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出使
用申请,提供特殊账簿样账和使用数量,由省财政厅会计处批准办理登记并在特
殊账簿上加盖“黑龙江省建账监管专用章”,并作备案登记。
(十二)经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须先按规定办理登记
手续,并于每年一月携带下列资料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1、《黑龙江省建账监管登记证书》;2、前一年度会计账簿的计算机打印
件;3、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上述事项审查合格后,在单位提供的会计账簿打印
件上盖章确认,并在建账监管登记证书上登记。
(十三)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监管会计账簿的格式设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账簿的型号,并在会计账簿扉页上套印“黑龙江省建账监管专用章”印章。
(十四)建账监管账簿实行定点发行。发行单位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
机构批准或直接发行。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将向社会公布定点发行单位名
单。
(十五)定点发行单位须按规定发行监管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发行登
记簿”,登记发行对象、数量、编码等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
下列行为,取消定点发行资格:
1、向非定点印刷单位购进监管会计账簿;2、向未登记单位发行监管会计
账簿;3、超过购买单位的被批准数量发行监管会计账簿;4、发行监管会计账
簿不在登记证上登记;5、擅自委托其它单位或与其它单位联合发行监管会计账
簿;6、其它违纪行为。
(十六)定点印刷和定点发行监管会计账簿的单位,停止该项业务的,应于
停止之日前6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交回定点单位证明,并办理终止手续。
(十七)各级财政、审计和税务部门等机关检查建账单位以及社会中介机构
进行审计建账单位时,应以建账监管的账簿为依据,发现与《建账监管登记证书》
中登记的会计账簿种类、数量不一致时,应当查明原因,对账外设账、转借、转
让会计账簿等行为,登记在《建账监管登记证书》中,由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
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财政、审计和税务等机关进行建账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税
务检查证》等,否则,建账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三、会计账簿监督管理的时间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1999年11月1日至30日完成2000年度建账监
管登记证书的登记工作,并将2000年所需账簿的总数,于1999年12月
1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12月中旬开始发行新账。
四、应当重点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要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
闻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宣传《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账簿监管
的宗旨、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账簿监管的认识,
为《办法》的顺利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贯彻实施《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
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单位进行账簿监管的职
责,督促各单位按照《办法》的要求实行账簿监管,保证账簿监管工作的贯彻落
实。
(三)加强《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定期或
不定期地组织《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实行账簿监营的单位要及时进行处
理;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措施。要将检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
向省财政厅汇报。
实行账簿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
协作,同心协力,开展耐心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提高会计工
作质量,促进经济秩序好转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保证
账簿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具体办事机构要向社会
各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