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货币分房新政策出台
颁布时间:1999-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99信息】 黑龙江省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
货币化分配的政策近日正式出台,实物分房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
黑龙江省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
设实施方案》提出: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住宅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和消费热点。
《方案》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
购房资金来源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补贴3种渠道。各市(县)根
据实际情况对新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采取
一次性补贴或按月补贴;对新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按月补贴,补贴年
限在20年至25年,计入个人帐户,在新旧住房政策过渡时期,夫妇双方不准一人
按成本价的老办法购房,另一人按新制度领住房补贴。
《方案》规定,所有企业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年底,职工个
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缴率不低于5%,有条件地区可将个人公积金率提高到6%,
单位提高到8%。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达到1.20元左右。1
999年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取消标准价售房,并与经济适用住
房房价衔接,保留足够的公房最低家庭收入廉价租赁。公房出售后,办完《房屋
所有权证》,住房即可上市交易。
《方案》规定,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贷款,取消对个人住
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贷款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