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11
1999年1月11日 辽政发[199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
和行政执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精神,经省
委同意,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
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市辖区工
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等各
类开发开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为所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
局或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监查队、检查站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的派出机构。
二、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
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
批准。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自行设立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三、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
编制、领导职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商省人事部门
同意,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
凡1998年 7月16日以后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员,除按国家指令性要求接收
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一律不予承认。
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
(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
规定任免。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任免要征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党组,党组的设置由所在地方党委审批;其党组
正、副书记和成员以及纪检组长,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后,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组审批任免。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的任免要征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
同意。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的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
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一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缴省级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
入部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上缴。市、县(市)财政预算内拨给同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行政经费、工商事业费、退离休人员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以1997年实际拨
付额为基数上划省级财政。省级财政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支出范围,对人
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实行统一核拨。
六、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结果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会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验收确认后,上划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七、沈阳、大连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干部管理、财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
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为其直属机构,其他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两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副局长 (正、副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的任免,须征
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关于管理费的上解,沈阳市继续执行财政上解体制,大
连市继续执行部门上解体制。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在与所办市场实行机构、职责、
财务、人员“四分离”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投资主体划归产权,全面完成市场产权、
债权债务及经营服务人员的移交工作。
九、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垂直管理,是党中央、
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
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积极协调有关
部门,认真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保证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
利进行。各级政府要继续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与有
关部门密切配合,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垂直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
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保障、资产管理等
方面的落实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商组织、编制、人事、财政、
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制定。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交接工作要于1999年 2月底前完成,
其他有关工作要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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