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1994]61号颁布时间:1994-12-30
1994年12月30日 辽政发[1994]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1965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1995年我省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210元,
第二类为180元,第三类为150元。
二、各市应当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拟定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合作区、保税
区、高科技园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