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辽宁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一)
财驻辽监字[1998]79号颁布时间:1998-03-06
1998年3月6日 财驻辽监字[1998]79号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各市财政局、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
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文
件精神,对此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及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操作程序
符合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需提出申请,并按外汇借款项目填写申请表,报
经国税局、财政厅(局)、专员办审核后由专员办办理退税手续。具体办法如下:
1.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持外汇借款以税还贷申请,并出具一份当年无欠
税保证书及交税计划,同时按外汇借款项目填写申请表一式四份,到有关部门办理退
税手续。
2.企业持申请表及能够证实当年应交已交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材料和项目新
增税款的计算材料,报经所在地国税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国税部门主要审查并签署:
(1)企业当年是否欠税;(2)是否在税收上符合以税还贷条件;(3)企业是否按以税
还贷期间分年度补税计划及时足额补缴陈欠税款以及企业申请表第7项申报数字;并
填写相应审核数字。
3.企业持国税部门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能够证实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有关材
料,报经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央企业报经所在地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
部门主要审查并签署企业配套还贷资金是否符合以税还贷政策的意见以及审查企业申
请表中除第7项、第12项以外的其他申报数字,并填写相应审核数字。
4.企业持申请以及税务、财政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所在地专员办事处(组)办理
审批手续。
下接 财政部驻辽宁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
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