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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13

辽政办发[1999]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教育改革,实现国有企业3年脱困目标,做好分离企业 自办的中小学校工作,根据《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辽 政发[1995]3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中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逐步分离,稳步推进,成熟一个分离一个的原则,各市办学企业可与所 在地市政府协商分离事宜。分离工作的重点是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135户 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省重点扶持的60户大企业和经批准宣布破产或濒临破产的 企业。分离企业办学的范围是企业办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普通高中。企业办的 电大、职高、技校、成人教育等非义务教育学校暂不移交。 二、办学企业按照属地办学的原则,将所办学校移交给所在地区政府,由教育部 门归口管理,校产资源(包括现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由学校占有和使 用的其他资产)按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行总体无偿移交,保证国有资产 不流失。 三、企业办中小学校要按照辽政发[1995]38号文件下达之前的在册实有 人数,核定人员编制,在职专任教师经所在地区教育、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合格后接收, 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标准和同类人员任职标准,经当地教育、人事部门审 核确认后划转。超编人员由原企业负责安排,离退休人员由原企业负责管理。被分离 学校的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同类学校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具体办法由各 市政府自行确定。办学企业拖欠的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应在学校分离前一次性全部补发, 个别的困难的企业不能一次性补发的,应与教职员工签订分期补发协议,补发完毕的 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年。 四、学校移交地方后,原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但学校 要按规定标准向企业交纳费用。 五、校办企业是否移交及移交中的具体事项,由办学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协商解决。   六、分离出的中小学的教育经费,以1997年为基数,并与每年当地财政预算 安排的经常性收入同步递增。企业对所办学校的经费投入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 也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地方财力情况,由地方政府和办学企业共同确定,5年后 由地方财政负担。对企业未兑现所承担的经费,当地政府可通过银行强行划拨。学构 移交给地方后,地方政府要制定经费补助措施,保证学校的办学质量不受影响。根据 《中国教育发展纲要》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开征地方教育费,征收 标准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地税局另行制订), 用于补充剥离企业办学经费的不足,专款专用。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中小学校,各 地除按辽政发[1995]38号文件的要求,将企业上交的教育附加费按适当比例 返还给企业外、还要将新开征的地方教育费返还给企业。开征地方教育费后,办学经 费仍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七、办学企业应做好被分离学校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 秩序不受影响。对未分离的中小学校,办学企业要继续搞好办学工作,确保学校的办 学经费和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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