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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地税局沈阳市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沈民[1998]104号颁布时间:1998-07-30

     1998年7月30日 沈民[1998]104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地税局:   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是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和保护,为确 保减免税金不流失及合理使用,有效地发挥减免税金在福利生产发展中的重要作 用,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 90]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一、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金是指: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条件,并领取社会福 利企业证书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金。具体包括流转税、 所得税和地方各税。   二、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增值税按现行规定办;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及地 方各税按原会计分录冲回,增加企业利润总额;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计入企业“盈 余公积金-减免税金科目”。   三、减免税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取后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 产、增补流动资金、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弥补企业亏损;用于养老保险、职 工福利等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   四、社会福利企业每年结合财务、物价大检查,对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自查。区县(市)民政主管部门和地税机关对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检查 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市民政部门和市地税局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福 利企业总数的20%。   五、对检查出少转、漏转、不转减免税金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规定使用减免税金的应责承企业限期改正, 到期不改正者,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同时由税务部门收回减免税金。   六、各区县(市)福利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减免税金使用管理,对因故停 办、转办的福利企业,各区县(市)民政主管部门收回减免税金(或用减免税金 购置的资产),收回的减免税金主要用于安置残疾人再就业或扶持福利企业的发 展。   附:退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退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一、各区县(市)公司财务处理   1.公司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专用基金   2.公司拨付给企业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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