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确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期及计费依据的函
沈汛办发[1998]5号颁布时间:1998-07-05
1998年7月5日 沈汛办发[1998]5号
市地方税务局:
为顺利贯彻落实《沈阳市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实施意见》(沈汛办发[1998]4号),保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
工作的连续性,实现市政府(95)1号令与省政府(95)第55号令的平衡
对接,现进一步明确: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修费的征期
和计费依据均延续1997年以前的做法,即每年1月、7月分两次依据各企业
上一年的营业(销售)总额征缴维护费,对于费额较小的企业,可于每年1月一
次征缴维护费。
特发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