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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关于支持军办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8]18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辽政发[1998]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办企业主管部门:   军办企业是国有企业和军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各 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军办企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对我省经济建设起到了 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军办企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更好地支持 军队建设,提高军办企业质量,使其进一步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现就支持军办 企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军办企业破产、兼并和职工再就业问题   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符合破产、兼并、减人增效条件的军办企业,由 沈阳军区后勤部(以下简称沈后)生产管理部提出计划,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 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并与地方企业统一平衡解决。对于数额较大,地方计划 难以安排的破产、兼并案,可由沈后生产管理部商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协调小组,共同向国家申请解决。   地方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时,可以兼并军办企业;军办企业也可以兼并地方 企业。   对于军办企业分流下岗的职工,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为其办理职业 介绍和提供职业培训。   二、关于军办企业社会保障问题   军办企业职工,已经参加城镇企业失业保险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军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机构要及时兑 现其社会保险待遇。对军办企业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由军办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 低生产保障制度的通知》(辽政发[1997]38号)精神予以救助。   三、关于军办企业技改立项、贷款问题   对军办企业一些较大的、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有牵动作用的技改项目,由沈 后生产管理部统一申报,各级政府要给予支持。军办企业按军队系统申报的技改 项目应抄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银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 批准后,当地政府、银行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四、关于银行贷款问题   对军办企业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各开户银 行应按有关规定积极给予支持。   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   军办企业属于中央直属企业,对军办企业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和各种基 金,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 家计委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或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 目,军办企业应按章交纳,交纳确有困难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缓征。 对省以下(不含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军办企业可拒 绝交纳。   六、关于军办企业用地收费问题   省政府为搞活企业所制定的各项用地优惠政策,军办企业均应享受。军办企 业涉及的土地税费标准与地方企业相同,对确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可给予减、免、缓缴有关土地税费的照顾。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中,对军队自己进 行了地籍测量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不补测,并免收地籍测绘费用。   七、关于军办企业车辆养路费收缴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军队生产经营 车辆挂改地方车辆号牌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7号)精神,对改挂 地方号牌的车辆每年定额包交8个月养路费,发全年缴讫证。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减免养路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省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八、关于军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问题   支持军办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凡已在省建设厅及企业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军办建筑企业,可与我省其他建筑企业在平等竞争前提下承揽 工作。   沈后所属的东北建筑工程安装总公司和工程运输局的27个施工单位(其中 驻我省施工单位18个),凭东北建筑工程安装总公司注册资质证书或工程运输 局注册资质证书在当地承揽工程的,可按有关规定,持资质证书副本、申报表及 有关资质证明到省建设厅及企业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凡办理 备案手续的军办建筑企业可与我省其他建筑企业同等对待,免收外埠进驻费用。   九、关于军办企业干部、职工易地调动落户及子女入学问题   对因工作需要在军办企业之间进行调动的干部、职工,由大城市迁往中小城 市的,凭沈后生产管理部劳动人事处的调转信和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户 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由中小城市迁往大中城市的,应首先到迁入地市公安 机关办理落户审批手续,各市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干部、工人调转 规定进行审查,批准落户后,凭户口准迁证和沈后生产部劳动人事处出具的调转 信办理落户手续。   军办企业干部、职工易地调动后,其随迁子女按省、市教委有关中小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到当地学校就读。   十、关于军办企业子弟学校移交问题   根据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 [1995]38号)精神,对应移交地方管理的军办企业子弟学校,在合理确 定双方承担的费用和年限基础上,纳入市教委移交计划,统筹安排,争取用3年 到5年移交完毕。移交前,对其教育费附加采取先征后返办法,按适当比例返还 给该厂用于子弟学校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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