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辽政发[1998]5号颁布时间:1998-02-28
1998年2月28日 辽政发[1998]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自然概貌为“六山一水三分田”,山区建设是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
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山区建设的若干政策通
知如下:
一、加大水资源费、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力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一)继续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
金暂行办法》(辽政发[1997]171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
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加大对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力度,保证
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缴。
要建立逐级征收、上缴责任制。
(二)为保证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自1998年
起,计划单列市和中直企业应上缴的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
部门代收;其他各市和省直企业应上缴的水资源费、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继续由
省财政厅从年度财政结算中扣缴。
(三)加强对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的管理。水资源费和林业开
发建设基金重点投向辽东山区,主要用于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各市上
缴省的水资源费(朝阳、锦州、葫芦岛、阜新市除外)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省
统一掌握,其中用于辽东山区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资金不能少于实际
上缴到省总额的80%。用于水源涵养林的资金,应包括封山育林、透光抚育、
低质林改造及用材林、经济林改作生态林的补贴。
(四)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挤占。各级
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对
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增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水土保持建设的投入
自1998年起,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需求,每年从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
型水利、水电工程收入的水费、上网电费中提取3%的水土流失防治资金,资金
由水库、电站掌握,专项用于本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其治理规划及其检
查验收,由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鼓励开发、建设自留山和责任山
(一)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
多种形式治理和经营;林农可自行选择营造林种、树种,自主决定抚育、管理。
林农需采伐其自留山的林木时,林业部门要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并核发采伐许可
证。对户口已经迁移外地的林农的自留山,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对自留山林
木及自建工程设施等,要根据其经营状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合理确定责任山的承包费,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
要鼓励、引导林农联合,实行规模经营。对自留合同规定进行治理和未经批准进
行采石、开矿及开荒种地的责任山,要按规定中止合同,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实行统一治理或另行处理。
(三)允许集体和个人经营的经济林、薪炭林、人工中幼龄用材林,通过拍
卖、租赁、抵押、委托经营等形式进行产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有优先购买权。交易后,应按技术规程进行培育、经营、管护,需要采伐林
木的,要依法进行。
四、大力扶持林业生产
(一)自1998年起,从木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林业保护建设
费、森林植物检疫费,免征林木特产税。山区县(市、区)要从征收的林木特产
税中拿出50%,作为林业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林业发展。
(二)“九五”期间,对国有林场、苗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
加工业等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辽东、辽西、辽北贫困的国有林
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中幼林实行透光抚育所生产的原条、小杆等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免交育林基金、林业建设保护费。对中幼材透光抚育所需采伐指标,林业部门要
优先安排,保证落实。
(四)林业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为造林、育林的专项基金。各级财政、林
业部门要保证此项资金足额用于林业生产,不准挪用。
(五)林业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
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快交通、通信和农村能源建设
(一)省公路建设补贴费要重点用于山区贫困县、民族自治县的公路建设。
“九五”期间,市到县的等级公路要基本达到二级公路标准;省对山区县(市、
区)到乡镇公路建设的补贴,由“八五”期间的7亿元增加到11亿元,使县
(市、区)到乡镇的公路基本实现黑色路面。
(二)大力扶持山区邮电通信事业发展。“九五”期间,全省农村通信建设
投向山区的资金,由“八五”期间的2.9%提高到25%,以适应山区经济发
展对通信建设的需求。
(三)省每年筹措200万元,用于支持山区农村以发展改炕、改灶、沼气、
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建设。
六、增加山区建设资金投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
(一)除不断增加财政和信贷投入外,省要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拿出一部分,
择优扶持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和发展产业化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向山区投
入。
(二)继续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投入山区建设。各地要采取优惠政策,鼓
励城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上山下乡,支持山区发展产业化;引导、
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和个体户出资进山开发。
七、稳妥实施山区特困户异地安置脱贫工作
对山区确属缺乏生存条件的少数特困户,采取移民脱贫的办法。移民脱贫工
作要本着有利于迁移群众脱贫致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山区开发建设
的原则,在群众自愿、选好新址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先易后难,搞好试点,分
步实施。省、市、县三级财政要根据有移民任务的市、县经济状况和移民任务的
轻重,区别对待,适当予以补助。
八、增加劳务投入,尽快改善山区农业生产条件
山区各地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劳动替代资本的作用,努力
改变生产条件。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的劳动积累工应不少于40个,具体数
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附件:辽宁省山区县(市、区)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