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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重点扶持和壮大企业集团意见的通知

沈政发[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5-06

     1998年5月6日 沈政发[1998]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经贸委《关于重点扶持和壮大企业集团的意见》,现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重点扶持和壮大企业集团的意见   (市经贸委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切实抓好大型企业集团工作,现就重点扶持和壮大企业集团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8-2000年,重点企业集团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实际缴 纳所得税,以1996年为基数在保证每年财政增长幅度的情况下,超增长部分 作为政府对企业投入,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   二、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逐年核定年度流动资金需求量, 与主办银行签订银企计划。对集团中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产品,有关金融部门 要对该产品采用封闭式贷款管理的办法。   三、在技术改造立项、技改专项安排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重点企业集团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列入国家、省、市级各类开发计划 (规划)。   (一)重点企业集团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不 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重点企业集团每年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 的比例不得少于1%,到本世纪末,要达到2-3%以上。   (二)我市掌握的技改专项贷款、铁西改造专项贷款、科技三项费用、技改 债券等,主要用于集团的产品和技术开发。   (三)由市人民银行组织银团对重点企业集团所需技改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 给予支持。对与市级专业银行签订银企信用协议的重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紧密 层企业,银行增量贷款优先满足其需求。   (四)大型企业集团技改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先把重点企业集团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列入市级各类科技开发计 划。开发的市级以上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收入 的部分,通过财政列收列支全部返还给企业;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建立企业 技术中心。对已列入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集团,要按照有关建立企业 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加紧实施和完善,享受相关政策。3年内,我市重点企业集团 均要建立起市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推进 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四、重点企业集团的国家“拨改贷”和1989年以后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基 金本息余额,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办理豁免或转为企业资本金;省、市“拨改贷” 和地方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本息余额全部转为企业资本金。   五、招商引资工作要向18户重点企业集团倾斜。优先将重点企业集团的招 商引资项目列为市重点扶持项目;积极支持重点企业集团进行智力引进,对引进 的国内外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办理,引进的人才及其家属 办理工作调转手续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收其他有关手续费用。   六、鼓励科研院所加入重点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加入重点企业集团之后,其 资产经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后,可以划转,科研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税收政策 等维持不变;中试产品实现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两年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科 研单位取得的技木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 技术转让收入,应持有关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管理登记证明,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方可免征营业税。   七、重点企业集团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转让金可作为国家资 本金投入企业集团。   八、加大对重点企业集团名优产品的宣传力度。   (一)市内各类广告要把重点企业集团的名铖产品作为包装重点,通过包装 宣传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   (二)重点企业集团的名牌产品在市级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减半收取广告费; 重点企业集团在中央电视台和国家级报刊宣传产品的,市财政给予广告费5%- 10%的补贴。   (三)市级宣传和广告媒体都要在版面、栏目及媒介物设置上优先向重点企 业集团及产品倾斜。   九、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扩大和落实其投资权和分 配权。   (一)重点企业集团向其他企业投资的累计投资额,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超 过自身净资产的50%;重点企业集团内的重要人员工资标准、福利待遇,重点 企业集团核心层和紧密层企业(控股子公司)员工的工资总额,由企业集团按有 关政策自主决定,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二)选择部分重点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允许 其在规范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设立技能股、管理股,进入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 配的试验。   (三)对重点企业集团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率先试行年薪制。   十、重点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年终分红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从 国有资产变现资金和国家股的投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增加集团公司国 家资本金,即将国家股红利以国家债权的形式留给企业,待增资扩股时,作为国 家股投入。   十一、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企业集团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支持其在国家金融 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申办财务公司,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筹集发展资金,提高其 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能力。   十二、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集团直接进入国际市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重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紧密层企业申报外贸自营进出口权,从事本 行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的,优先给予审批,发放市管主动配额许可证。   (二)支持已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从事与本集团相关的同类产品、配套 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组织以本集团产品为主的成套设备出口。在进出口配额、许 可证、出口调节资金和海关监管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落实出口信贷规模,对出 口额较大的,银行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信用额度。   (三)优先办理重点企业集团经营管理人员出国、出境手续。   十三、支持重点企业集团进行模拟国外跨国公司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的试点。 允许重点企业集团的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用人分配等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 等方面按国外跨国公司的方式运行。各重点企业集团都要选择一个能代表国际上 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跨国公司作为模拟对象全面参照学习。   十四、优先把重点企业集团的兼并、收购方案列入国家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 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倾斜使用国家给予我市的减人增效核呆额度,再就业基金优 先用于安置重点企业集团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重点企业集团实施兼 并时,被兼并方原来按规定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经批准后可继续享受(仅 限于被兼并后仍是独立核算的企业);被兼并方原发生的亏损,应确认亏损发生 的时间,属于政策可以弥补的,由兼并后企业的所得税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5 年。   十五、采用多种途径减轻重点企业集团负担。   (一)对重点企业集团中的困难企业,优先列入市兼并破产和减人增效计划, 采取在一定时期内不同程度减免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办法,缓解企业困 难。   (二)重点企业集团中进入市兼并破产和减人增效计划的企业分流下岗的富 余人员,可按5:3:2比例,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重点保证。未进入计划的企 业分流下岗的富余人员所需的再就业资金以自筹为主,市可酌情给予资助。   (三)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将企业之间相拖欠的债务转为相互能股,通过债权 股权,进行债务重组。重点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获得的产权转让收入,由集 团收取并专户存储,用于资本再投入。其中属于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大部分留 给市政府授权经营的重点企业集团。   十六、要优先接收重点企业集团分离的自办中、小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 将其所办学校资产完整无偿地交给所在区、县(市)政府,同时办理资产变更手 续。专任教师和非教学人员,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合格后接收 和划转,所需费用由市教育费附加解决。地方政府接收确实有困难的,可先行接 收管理,所需费用由企业与政府共同负担,实行核定基数,逐年递减,3年后由 地方政府全额承担。   十七、重点企业集团超额完成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后,超指标增值部 分可按比例留给企业,作为内部股份制企业中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法人股份或转为 盈余公积金。   十八、对重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市计划中实行单列。重点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可由市国资委优先考虑授权经营国有资产, 授权内容包括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和人事任免权等。   十九、增强重点企业集团的投资功能。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由重点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决策,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 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投资规模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 性项目,由重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决策,并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国家和省、 市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在国内外金融、证券市场融资。   (一)在发行A股方面,国家、省分配给我市的发行额度和发行企业户数优 先用于重点企业集团中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积极支持重点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 和紧密层企业,通过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渠道争取更多的上市指标。   (二)在发行B股和在境外发行股票方面,积极向国家推荐重点企业集团中 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   (三)支持重点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借壳上市”,通过股权 收购或运作,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融资。   (四)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自行解决所需配套资金有困难的,市政府 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   (五)支持重点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在改制中进行职工持股会 试点,持股会出资额由企业董事会自行确定。   (六)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根据重点企业集团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国家下 达的企业债券指标(含长期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二十一、支持重点企业集团加大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力度。   (一)重点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可在市属企业范围内,选择与自身发展关联 度较高或有产品上下游配套的企业进行组合,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将这些企业的 全部或部分资产划拨给重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经营。   (二)优先安排重点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或紧密层企业根据市场需要,低成 本收购和兼并市属破产企业和劣势企业,对涉及地方权限的规费可实行减免;对 资金紧缺的兼并方,经市国资局同意,可延期3年支付兼并应付资金;对被兼并 企业历年欠交的各项税收,可在3年至5年内享受挂帐免滞纳金的政策;被兼并 方原累计亏损额,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由兼并方自兼并当年起,5年内用企业 所得税抵补。对国家分配给我市的冲销银行资产损失的呆帐、坏帐准备金额度, 优先并主要用于集团的收购、兼并工作。   (三)支持重点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或紧密层企业跨地区收购、兼并破产企 业和劣势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帮助重点企业集团做好协调工作,落实好有关 政策。   (四)支持重点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通过分割资产和债务设立 新的企业,把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对新设立的企 业按搞活小企业的有关政策放开放知,并允许重点企业集团出售运营效率较低的 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   (五)鼓励重点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吸纳多种经济成分投资, 允许其向非公有经济投资,对集体、民营、外资企业实行控投、参股。   二十二、改善重点企业集团运作环境。   (一)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严格控制检查、评比活动,按 市政府下发的《沈阳市改善企业外部环境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的要求严格 执行。今后,凡对重点企业集团进行规定以外的检查、评比,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对重点企业集团报送的请示性文件,必须 在限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二十三、对列入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经贸委、国资局 对其年度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完不成规划、计划及责任 状规定指标的,取消其享受重点扶持政策的资格;对未列入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集 团,但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市规划目标,且具有较强发展实力的,经审核批准,可 纳入市重点扶持之列。   二十四、实行市级领导定点扶持和发展企业集团工作制度,建立集团、综合 部门和市级领导3级目标责任制,并明确各层次责任人与职责(目前暂定一汽金 杯、长白、化工、输变电、东药和特种环保6户集团为定点单位)。   二十五、实施责任状管理。把重点企业集团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项 指标及相应工作量化分解到各层次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每年要把责任 状的完成情况作为工作业绩的重点考核内容。市经贸委和市委组织部共同实施目 标责任制的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二十六、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其职能,积极为企业集团发展创 造良好的环境并搞好服务,解决集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调查了解, 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认真进行集团领导班子的调整和充实;企业集团要站在搞好 行业资产重组和搞活区域经济的战略高度来考虑和处理问题,尽快成为全市工业 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   二十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 全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为集团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八、建立扶持和发展重点企业集团的调度例会制度。市经贸委要把列入 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集团运行状况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重点是实 施重点企业集团月报(季报)和调度例会工作。要在充分了解各企业集团运行情 况的基础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针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 通过建立调度会制度,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做到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大问题 解决不过月,小问题解决不过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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