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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1998年结算及1999年核定工作的通知

沈劳发[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11-09

     1998年11月9日 沈劳发[1998]20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市直各企业主管局(集 团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进企业 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 情况,现将我市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 ”)结算和1999年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1998年“工效挂钩”结算   (一)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含“两低于”、“工资总额包干”下 同)的企业,均按年初核定的方案进行结算。   (二)经济效益指标的计算   1.实行工资同实现税利挂钩的企业,实现税利指标按1998年应上缴的 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及实现利润总额计算。   2.实行工资同产品实销量(含业务量)挂钩的国有企业,实销量指标按1 998年产品的实际销售量计算。本年已销售产品但应收货款未到或已销售的不 合格产品均不计算实际销售量。产品销售量(含业务量)的计算单位和多品种按 某一产品换算的标准,均按年初核定的挂钩方案的同一口径计算。   3.实行工资同收汇美元(含收汇美元与实现利润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企 业,出口收汇指标按外经贸委认定的出口收汇额计算;因出口产品内外销价差影 响的利润不作调整,实现利润指标按出口收汇后实现的利润计算。   4.实行工资同复合指标挂钩的企业,先按非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测算出新增 工资进成本后的毛利润,再计算利润指标应提取的新增工资。   5.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与实现利润(简称“百含”)复合指标挂钩的企 业,其建筑业总产值是企业各种经济活动完成的产值之和;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 按扣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内部 核算单位重复计算的对内销售产值、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 在国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和劳务收入后的建筑业总产值计算。   其计提利润新增工资的毛利润额,应为实发含量工资、利润工资基数和含量 包干结余工资已划转进成本后只差利润新增减工资未调整成本的利润。   6.对未经批准,企业因少摊或少提固定资产折旧而虚增的利润,计算新增 工资时予以剔除。   7.同减亏挂钩的企业,其实现的税金不得用于计算新增效益工资。   8.因成建制划出划入、新扩建增人等原因,当年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的, 要相应调整效益指标基数。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   1.挂钩企业的当年工资总额随其经济效益的增减上下浮动。但下浮企业人 均工资基数高于4800元,扣减工资后,可按4800元保底;人均工资基数 低于4800元高于4000元的,下浮幅度控制在5%以内。人均工资基数低 于4000元的,工资可不再下浮;实发工资水平低于保底工资的,视为放弃保 底,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   2.因兼并破产企业而增加职工的企业,可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安排失 业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可按我市1997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增工资基数。   3.企业应提取的新增工资,须按新增工资进成本后的效益净增减幅度、调 整后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浮动比例计算。实际提取的新增工资按应提新增工资 扣减相关考核指标数额后计提。   4.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提取新增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总额 基数的5%。但效益增长幅度超过50%或扭亏为盈的,提取新增工资最多可放 宽到工资总额基数的10%。   5.实行减亏挂钩办法的企业,减亏后可以提取新增工资。减亏幅度在50 %以下的,新增工资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7%;减亏幅度在50%以上的,不得 超过工资基数的12%;扭亏为盈的,不得超过工资基数的15%。计提新增工 资后,仍须完成市或主管部门确定的限亏指标,否则不得计提新增工资。   6.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和企业足额上缴企业所得税为必保指标。必保指标未 完成不得计提新增工资。   年初核定的工资利润率、国有资产增值、劳动生产率和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 各项考核指标未完成,均按核定方案中确定的扣减比例扣减新增工资;欠缴其它 地方各税(营业税、房产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 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超过应纳税额1%,下浮新增工资的1%。但上述各 项合计扣减比例不得超过新增工资的2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按《沈阳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 (沈国资办[1997]34号)规定执行。1997年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应扣减的新增效益工资,在1998年工资结算时从工资总额基数中予以扣除。   7.根据国家、省实行工资控制线有关规定精神,对工资水平偏高(98年 人均实发工资超过97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的180%)、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 实行分档递减办法计提新增工资。即:1997年人均实发工资12000以上 (含12000元)且1998年新增工资增长幅度超过15%的企业,按如下 办法提取新增工资:新增工资比工资基数增长15%(含15%)部分可以全部 提取;15-25%(含25%)部分按60%提取;25-35%(含35%) 部分按40%提取;35-45%(含45%)部分按20%提取;45%以上 的部分按10%提取。   8.本年度允许单列的工资:   (1)支付给本年度内企业接收安置的复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 基本工资和各种补(津)贴。   (2)新、扩建项目增人增加的基本工资和各种补(津)贴。   (3)企业完成1997年承包目标,经营者兑现的承包收入超过企业人均 工资的部分。   (4)建安企业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出国人 员工资等。   (5)按沈财综字[1998]192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6月10 日起增加的月人均6元的燃气调价补贴。   (6)按省、市政府规定允许单列的工资。   (7)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增减人员按企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增或核减 的工资。   (四)工资系数和工资含量   1.挂钩企业的工资浮动系数和工资含量系数,均按年初挂钩方案核定的系 数执行。执行年初核定系数确有困难的,其浮动系数经劳动局批准后,可在0. 2的幅度内予以调整。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允许在0.5的幅度内自行 调整。   2.出口机电产品的国有企业核增的比例系数,按市机电办、市财政局和劳 动局联合签发的沈机电发[1993]4号文件规定执行。   3.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浮动系数按1:0.3比例执行。   (五)审批程序和结算时间   1.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结算时要填报《1998年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同 经济效益挂钩结算审批表》;实行“百含”挂钩企业要填报《1998年建安企 业实行“百含”与实现利润复合指标挂钩结算表》。同时提供如下依据和凭证: 《1998年劳动工资年报》、《1998年挂钩核定审批表》、《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指标核定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审批表》、财务报表、 增值税完税证明、经营者兑现收入批件、复转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 计划指标卡、成建制划出划入手续、兼并破产企业、安排失业职工证明等。   2.市属国有企业,经其主管局(公司)劳资、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 局和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县(市)、区财政局和劳动局审批。   3.市属集体(含省机械委所属)企业由市地税局会同主管局(公司)财务、 劳资进行审批,报市劳动局备案;县(市)、区属集体企业(含代管的中直驻沈 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分)局、劳动局审批;中直、 部队驻沈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劳动局审批。   4.为确保全市企业财务决算时间(工效挂钩结算要在98年财务决算前进 行),1998年工资结算工作要在1999年1月15日前完成,其中实行 “百含”挂钩的,要在1999年2月末前完成。   5.各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结算汇总,于3月末前(“百 含”挂钩的汇总在4月6日前)将(1998年工效挂钩结算汇总表》,报市企 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6.挂钩企业必须在98年财务决算结束前审批挂钩方案,否则劳动、财政、 税务部门不予审批其挂钩方案,工资改按本文件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1999年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定   (一)连续挂钩企业,1999年效益基数按上一年度的经济效益基数和其 净增减额之和核定;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实提效益工资总额调整翘尾因素后核定。   (二)连续挂钩企业工资系数(含量)按98年结算方案系数核定;新挂钩 企业由市(区)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根据其效益、工资基数确定系数。   (三)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9年工效挂钩方案的核定审批程序与 1998年挂钩结算审批程序相同。   (四)1999年首次实行工效挂钩、减亏挂钩、工资总额包干、“两低于” 工资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浮动系数的确定,均按 《沈阳市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暂行办法》(沈劳发[1994]37号)执行。   (五)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可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初始年度,工 业企业在20%的幅度内,其他企业在15%的幅度内一次性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六)对企业批量减员50人以上或减员占本年职工人数10%以上的,要 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度企业平均实发工资水平的50%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七)对人均工资基数达不到6000元的亏损企业,允许按“减亏”挂钩, 但核定比例系数最高不得超过1:0.3。   (八)1999年挂钩企业应填报《1999年工效挂钩企业挂钩方案核定 表》或《1999年建安企业实行“百含”与实现利润复合指标挂钩核定表》; 其核定工资的时间,连续挂钩企业与98年结算表同时进行,新挂钩企业截止到 1999年4月末。   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 效益挂钩办法,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或工资计划控制办法。 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 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二)1998年前企业挂钩完成的经济效益指标,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 有虚假的,本年度结算时要扣回多提的效益工资,但已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不作 调整。   (三)按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从98年起企业按挂钩文件 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经批准提取的工资总 额超过实发工资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 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同级劳动、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 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企业本年实发工资低于上年的,其结存工资不得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经批准结存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额度不得超过本年实发工资总额增长数额。   (五)盈利企业提取新增工资后不得出现亏损。   应提新增工资大于税利净增长额的,当年实提的新增效益工资不得超过新增 利税净增长额。   (六)工效挂钧企业一般不允许退出,特殊情况需退出的,经市(区)劳动 部门批准后可以脱钩,工资总额重新核定,并将企业以前年度工资基金结余计入 企业利润;对未经批准又不进行结算的企业,视为自动退出挂钩,工资改按计税 工资办法核定。对退出工效挂钩的企业,劳动部门负责将其名单转送同级财政、 税务部门备案。   (七)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由效益工资列支,赊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核 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八)财务体制实行统一核算的(集团)企业可以实行统挂,否则不能实行 统挂。   (九)对违反劳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超提超发新增工资的,按劳动部、 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 5]218号)处理,并于下年度和以后年度相应扣减工资基数和新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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