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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1984]114号颁布时间:1984-12-20

       1984年12月20日 晋政发[1984]11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  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 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 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 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省 劳动局。   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  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现结合我 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山企业使用农民轮换工的比例:炮采工作面、  人工推装车、掘进队和 基本建设的掘砌工,一般可为百分 之七十;普采工作面、高档工作面及自营基建掘 砌一般可 为百分之五十五;综采、综掘工作面一般可为百分之四 十。   二、《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民轮换工熟练期满后的  工资待遇,应高于固定 工;农民轮换工年出勤超过二百五 十个工日的,每满一年由企业加发一个月本人原 标准工 资。对此,结合我省情况,按如下办法执行:中央直属企 业、省营企业的农 民轮换工按三种类别加发工资,年出勤二 百五十天以上的加发一百五十元;二百六 十四天以上的加 发二百二十元;二百八十八天以上的加发三百元。加发工 资分两次 支付:合同期内,每年年终发给百分之六十;其 余的合同期满离矿时一次发给。因 轮换工本人原因,合同 期未满离矿的,不予加发。地、市营和县营企业,可根据 企 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状况,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三、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应同县劳动服务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县劳动服务 公司要与乡镇和轮换工本人签订相 应的劳动合同。农民到外地企业当轮换工,县劳 动服务公 司要派正式职工驻矿带队、一般五十至一百名的派一人, 一百至二百名的 派二人。驻矿带队人员的任务是:配合企 业做好轮换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安全教育、 补充更换、工 伤事故善后处理等项工作。如企业在当地或邻县不需带队 的,县劳 动服务公司要确定专人定期到企业了解轮换工的 思想、生产、生活情况,发现问题, 及时和企业协商解 决。   驻矿带队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受企业劳动人事部门 领导,工资福利仍由县劳 动服务公司负责,企业给予适当 补助,一般每月补助五十元左右,工作表现好、成 绩突出 的,可适当提高。驻矿带队人员联系工作的差旅费,由派 出县的劳动服务公 司支付,办公用品由企业提供。   各县要建立健全劳动服务机构。人员不足的,可增加 企业编制,所增人员的费 用,从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   为了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 劳动鉴定委员会。   四、企业按月向签订合同的县劳动服务公司交纳管理  费的比例按三种类别执 行:农民轮换工一百人以下的为当 月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一百至二百人的为 百分之 四;二百人以上和不派驻矿带队人员的为百分之三。管理 费由企业每季度末 直接汇给县劳动服务公司。   县劳动服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轮换工 管理工作的有关费用、管 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 等,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平调和挪作它用。   五、农民轮换工因工死亡,由企业负责安葬,县劳动  服务公司协助做好工作。 企业发给轮换工的抚恤费、护理 费等,统一与签订合同的县劳动服务公司结算, 由县劳动 服务公司按月(或季)拨给乡镇代发或直接发给因工致残 的轮换工和死亡 者的遗属。   六、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粮食部门按同工种  固定工的标准供给加价 粮、油。加价粮、油与平价粮、油 的差价部分由企业补给。   七、企业年终加发工资费可列入工资项下支出,进入  工资成本。轮换工加价 粮油的补贴费、带队人员的补助费 和拨给县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费,按规定纳入有 关项下支 出。   八、凡《条例》已有明确规定而我省未作具体规定  的,均按照《条例》规定 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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