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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晋政发[1984]61号颁布时间:1984-07-04

       1984年7月4日 晋政发[1984]61号    近几年来,我省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有了一定的  改善,安全情况逐年好 转,但存在的问题还不少,有些还 是比较严重的,不少地方对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 条例、规 定没有认真执行。有的只顾挖煤赚钱,不管工人的安全和 健康,不具备基 本安全生产条件,也要冒险生产,甚至不 经批准就私开滥挖;有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或无章可循,管 理混乱,人员不培训,违章蛮干;有的矿界不清,或不遵 守矿界, 越界开采,互争资源,甚至发生纠纷造成事故。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乡镇 煤矿的安全生产,致使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不断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地防 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提出以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领  导,对乡镇煤矿及其各级 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 责任,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各级领导要正确认识和 处理办 矿致富、提高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 思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纠正 片面追求产量和利润的做法,采取切实有效 的措施,不断提 高乡镇煤矿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所有经过正式批准开办的乡镇煤矿,都必须具备  下列基本的安全生产条 件:   (一)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 面的地口。严禁独眼井生 产。   (二)实行机械通风,要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并保证 井下有足够的风量。   (三)要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县(市、区)主管 部门考试合格的矿长、专 职瓦斯员、放炮员、安全检查 员。要建立瓦斯检查登记、公布和报审制度。坚决禁 止瓦 斯超限作业。   (四)在采掘工作面、装车点等煤尘飞扬有爆炸危险 的地点,要有可靠的防尘、 灭尘设施。   (五)井下必须采用矿灯照明。达到井下无明刀闸、 无明接头、无明火照明。   (六)井下禁止使用黑色火药和导火索、火雷管。必 须用放炮器放炮,按规定 要求充填封泥。严禁明火、明电 放炮。   (七)井口要构筑坚固的防洪坝或防洪墙等防止洪水 灌井的措施。所有矿井必 须配备探水钻,建立探放水制 度,做到有疑必探。   (八)禁止在火区周围采煤,井下温度不得超过二十 八摄氏度。   (九)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的顶帮管理要按安全规程的 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并要 有保证这些规定实施的管理制度 和物质条件。   (十)不准越界开采,不准矿与矿贯通,凡已越界的 矿井要退回自己的井田内, 留出不少于二十米宽的煤柱, 打上永久性密闭。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中任何一条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 顿。整顿后,经县(市、 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准生 产。所有乡镇煤矿及各级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务 院颁 发的《矿山安全打例》中有关社队矿山的规定和煤炭部颁 发的《小煤矿安全规 程》,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开煤矿。未经批准私开的  煤矿要立即停产,待正 式批准并经县(市、区)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四、为了保证乡镇煤矿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乡  镇煤矿的维简费由其开 户银行(信用社)按规定的数额扣 存,凭县(市、区)乡镇煤矿主管部门批准手续 拨付煤矿 使用。这项费用用于改善安全条件的部分不得少于百分之 五十。   五、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各级乡镇煤矿主管部门  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培训 乡镇煤矿的矿长和要害岗位上的人 员,采用多种渠道培养技术人员。各矿要对所有 从业人员 进行不少于十五天的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煤矿生产的基 本安全知识和本 工种的操作规程。特别是使用外包工的煤 矿,对外包工的安全教育一定要同本矿人 员一样对待,切 实纠正只向外包工要煤,不管外包工安全的错误做法。   六、要加强乡镇煤矿的安全监察和矿山救护工作。年  产原煤五十万吨以上的 县(市、区)都要建立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和矿山救护队。人员编制由各县(市、区) 从现有 编制中调剂解决。其它产煤县(市、区)也要加强矿山安 全监察和安全管 理工作。   七、各县(市、区)乡镇煤矿主管部门和所属煤矿在  实行经济责任制中必须 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 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要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同 生产和经 济效益的各项指标一样贯穿到经济管理的全过程中,并和 煤矿领导、安检 人员及每个从业人员的经济利益紧密挂 钩,奖惩严明,按期兑现。   八、所有有乡镇煤矿的县(市、区)、乡(镇)政府  的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 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要对本通知 的贯彻落实层层负责。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措施,切实 把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好。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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