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5日 冀财综[2005]2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水利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
费的复函》(财综[2004]84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
布置执行。
一、各级水文机构要持本通知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并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同时,到同级价格主管
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同级水文机构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办理有关变更事项,并将具体办理结果存档备案。
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