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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物价局、保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保价经费字[2000]第12号颁布时间:2000-03-17

     2000年3月17日 保价经费字[2000]第1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文件精神和《河北省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冀财综字[1994]第108号),现将会计师事务 所收费标准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略) 二、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委托人的资产总额或注册资本分档次确定,并分为A、B、 C三类: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公司(不含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公司)为A类;国内 一般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为B类;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公司为C类,外商独资 企业在A类基础上参照国际同类收费标准计收。 三、劳务收费按不同级别人员的工时收费,收费标准如下:所长、主任会计师: 240元/ 人. 小时部门经理、注册会计师:200元/ 人. 小时项目经理、会计师: 120元/ 人. 小时助理会计师:60元/ 人. 小时一般人员:30元/ 人. 小时四、 业务收费应于鉴定委托时先收取应收费金额的50%作为定金,待交付业务报告书时再 收取其它部分。由于委托人原因中途解除委托的,所收取的50%定金不退;由于委托 人的原因延误工作时间,应酌情增收费用;委托业务已经完成,由于委托人原因解除委 托的仍按全额收取费用。 五、分次验资的,第一次收费按收费标准总额的70%计收,以后每次验资均按标 准总额的50%计收。 六、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为人民币,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业务收费 70%以上是外币的,可收取外币或外汇。 七、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出具的报告书为中文本,如需翻译成外文的,另收翻译 费。事务所人员去外地执行业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八、不得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下限搞不正当竞争。如低于本标准下限收费的,由各 所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 九、本辖区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它有资格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力的单位,外省、市 各地会计师各务所来我市执行业务,都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及收费标准。 十、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十一、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涉费字1992第 17号、河北省物价局、审计局冀审培[1988]3号、河北省物价局、审计局、财 政厅冀价涉费字[1992]第20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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