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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冀价涉费字[1993]21号颁布时间:1993-01-13

     1993年1月13日 冀价涉费字[1993]21号 各地区、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标准计量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47号“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 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财综[1992] 字第87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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