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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1997]第19号颁布时间:1997-01-31

     1997年1月31日 冀价行费字[1997]第19号 省教委、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支持我省教育事 业的发展,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报经省政府批准,对中小学学杂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小学杂费 城市(含县城)每生每学期40元; 农村每生每学期25元。 2.初中杂费 城市(含县城)每生每学期60元; 农村每生每学期40元。 3.高中学费 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 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180元; 职业高中:工科、特殊专业每生每学期200元; 文科每生每学期180元; 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600—800元。 4.借读费 小学:每学期200元; 初中:第学期300元; 高中:每学期500元; 借读生在交纳借读费后,不再交纳学杂费。 5.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 按省政府冀政办传[1996]113号明传电报的规定收费,每生每学期 1000元,不再收取学费。 6.考务费 (1)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每生每科5元; (2)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每生每科5元; (3)高考报名考务费每生45元。(其中:报名费10元,每科考务费7元)。 7.取暖费 根据取暖方式的不同,标准分别制定如下: 集中供暖:每生每个取暖期20元; 自烧锅炉:每生每个取暖期10元。 生煤炉子:每生每个取暖期5元。 各学校根据本校的取暖方式按标准收取。 8.体检费 按省定的有关医院体检收费标准执行。 9.住宿费 由各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住宿条件制定,报省备案。 杂费、学费、借读费、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住宿费按学期在每学期期初收取,取 暖费在取暖前收取。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市物价、财政部门须结合本地不同区域内的 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报省批准后执行。 二、执行的时间及范围 城市(含县城)学校的执行时间为一九九七年春季开学。 农村学校的执行时间,考虑到去年我省大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遭受水灾,本通知调 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全省农村学校暂不执行,仍执行原收费标准,执行新标准的时间 另行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工作 中小学收费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收费项目。近几年来,由于多 方面的原因,中小学乱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各级物价、财政、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范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学校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凭证收费,并使 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各 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集中、挪用。并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国务 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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