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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办法》中的收费标准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1997]第233号颁布时间:1997-12-09

     1997年12月9日 冀价行费字[1997]第23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冀价行费字[1996]35号) 已实施一年多时间,根据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实践和各地提出的建议,为了减轻群众 负担,进一步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使收费标准和上缴比例分配更趋合理,特对冀价行费 字[1996]第35号文件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务工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5元改为1 0元。其余经商类流动人口原收费标准不变。 二、在收费比例分配上,由原来上缴省级10%的服务费调整为5%,上缴市级的 5%比例不变;上缴县(市、区)20%;剩余70%留给基层管理服务站。各级的管 理服务费开支,要严格按照冀价行费字[1996]35号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严禁挪作它用。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分配比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收费问题仍 按《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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