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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43号颁布时间:1997-12-30

     1997年12月30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943号 (1991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8月28 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施行,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3号 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生 产的了展,根据《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业发展基金的筹措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基金。(下称农发基金)按规定渠道筹集的用于农业 发展的专项基金。农发基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必要组成部分,属于财政资金。 第四条 农发基金的使用应统筹安排,避免分散或重复投资。 农发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立农发基金筹措和管理的领导组织,负责本级 农发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具体工作由市、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农发基金的筹措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制定出本级当年农 发基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农发基金的来源: (一)乡、镇、村及其联办企业税收,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提取百分之五十; (二)农村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征收玫各种税款比上处增加部分提取百分之八十; (三)耕地占用税占县(市)区留成的全部; (四)农业特产税县(市)、区留成的百分之六十; (五)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县(市)、区分部分; (六)多占、乱占耕地罚款的百分之五十; (七)制药、酿酒(含酒精)、淀粉等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盈利工业企业,按国家 计划调拨粮食为主要原料的肥力利工作企业,按国家计划调拨粮食计算,每购进一公斤 提取五分钱的粮食生产技术改进费; (八)集体所有制屠宰企业(含与其它单位联营的企业)和个体屠宰户,每收购一 头猪(含白条猪),分别提取五元的生猪生产保护基金; (九)市、县(市)、区财政机动财力安排的农发基金; (十)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十一)基它来源。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乡镇企业税收、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 私营企业征收税款的增加部分、耕地占用倍和农业特产税县(市)区留成部分、上级拨 入和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农发资金管理。第十条以粮食为 主要原料的盈利工业企业,应在每月月初五日前,将上月粮食生产技术改进费上交同级 财政部门,粮食生产技术改进费列入成本。 第十一条 税务、供销、贸易部门在征收屠宰税和收购、处调、屠宰生猪时应代扣生 猪生产保护基金,并于每月初五前将上月筹措的基金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新菜田开了建设基金和多占、乱占耕地罚款,由土地部门征缴,并于每月 月初前五日内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农发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农发基金领导组织审定的农发基金开发项目和资金使用计 划,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相对集中、重点使用“的原则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 分级使用”的方针,结合本级农发基金收支预算和筹集情况制定农发基金的投放方案。 第十四条 农发基金的使用必须以增加粮棉油、肉、食、等副食品总量,改善农业 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治理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 荒地,推广农业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 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我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农发基金重点用于下列支出: 改造中低产田,沙荒地及荒山、荒坡开发,废弃地恢复利用等补助费;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小流域治理工程补助费; (三)推广农、牧、渔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补助费; (四)培育优良品种和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五)农、林、牧、渔等副食品基地建设; (六)县(市)以下(不含县(市)农、林水、牧、渔技术服务站必须购置的仪器 设备; (七)农业社会化服务施建设;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菜蓝子基地建设; (十)基它农业开发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农发基金不得用于不列支出: (一)农口知系统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 (二)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三)支农(含乡镇企业)流动资金、亏损补贴; (四)企业(含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亏损补贴; (五)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六)弥补财政支出 (七)非经批准的专控商品支出; (八)其他非农业发展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农发基金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实施项目的措施、申请金额、预计效 益、资金筹措方法、还贷期限及基它内容。 个人申请使用,需由其所在单位提供担保,并按前款规定申请。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考察论证。对报 告内容齐全、属实、措施可行,预计效益可观的项目不予投放。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审 查终结后,应书面批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下级财政部门基金不足时,可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接到财政部门准予投放农发基金的批复后,应按时到财 政部门以书面形式签订用款合同,合同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有偿使用的,申请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提供担保。对申请人提供的 担保,经财政部门审请为合法担保的,应在申请人怀财政部门签订用款合同的同时,由 担保人与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用款合同生效后,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款拨出;用款单位和个人收款后, 应按组织项目实施,并于每季终了十日内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实施情况,直至项目完成。 第二十一条 农发基金实行先收后支,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十二条 农发基金的有偿使用部分必须坚持有借有还,至期收回,周转使用,并可视项目具体情 况收取资金占用费。月费率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周转金按月率千分之十征 收滞还金。 第二十三条 有偿使用农发基金回收后转入农业开发有偿资金专户,继续周转使用, 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滞还金,百分之九十转入农发基金周转金本金,百分之十作为业 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常用办公设备和凭证账册等项开支。不 得用于发放资金、补贴和职工福利。占用费和滞还金的使用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的法定 代表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必须单独编列农发基金收支预决算,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 月、季表。 第四章 违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 胡代征、代扣、代缴农发基金义务的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客筹集, 解缴农发基金者,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扣缴,并可提请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 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用款单位和个人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 或相应扣减拨款外,可提请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发基金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有徇私枉贪污受贿违纪行为,由其所在 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一九八九年颁布的《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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