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衡水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衡政办[2003]24号颁布时间:2003-06-02

     2003年6月2日 衡政办[200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水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 省档案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包括个体业户、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指个体户及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 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民营企业的档案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信息资源,属投资者所有,受国家法 律保护。企业应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具有建立档案、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本企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统一集中管理本企业的全部档案,维护档案完整、 准确与安全,并做好档案利用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民营企业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管理计划,建立 与企业工作相适应的档案机构,指定专门人员从事档案工作,解决档案工作所需要的库 房、设施、经费等问题。   第七条 民营企业在开展档案工作时,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地方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档案进行引导、指导、协调、监督和 服务。   第八条 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市、县档案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 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民营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可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档案目标管理考 评认定。   第十条 民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内容包括:   (一)党群类:包括党务、工会、青年团、妇联、纪检、商会、协会、群众团体等 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劳动人事、后勤福利、外事工作、员工聘用、 解聘、工资管理、安全保卫、社会保障、劳动者维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章程 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经营管理类:包括民营经济实体设立、变更、破产、出资证明、验资证明、 股权证明、企业改革、资产管理、商务合同、经营信誉、清产核资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四)生产技术管理类:包括经营决策、技术引进、技术革新、计划统计、产品供 销、设备、原材料管理、计量、环保、质量检测及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产品类: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工装、检测、鉴定、评优、质量管理、 认证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科学技术研究类:包括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 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专利技术转让、技术革新文件、图纸、科研项目的 报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基本建设类:包括土地、房屋证明、基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投入使用、维修、改扩建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设备仪器类:包括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设 备台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会计档案类:包括财务报表、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审计等方面的文件材 料。   (十)职工档案类:包括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人员、职工鉴定考核、奖励 与处分、技能评定、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一)声像档案类: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方 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