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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劳务人员出境证明管理规范》的通知

冀外经贸外经字[2003]29号颁布时间:2003-05-23

     2003年5月23日 冀外经贸外经字[2003]29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省属各外经企业:   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及公安部《关于执行〈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现 将我省制订的《劳务人员出境证明管理规范》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设区市外经 贸局所辖外经企业自2002年9月以来外派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情况做出总结,并于2003年 5月26日前报我厅外经处,联系人:戎丹,电话:0311-7089689,传真:0311-7041570, 电子邮件:hbjmtrd@21cn.com。   特此通知。 附件:劳务人员出境证明管理规范   一、管理内容   签发《劳务人员出境证明》   二、管理范围   劳务人员出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办理出境证明:   1、前往落地签证、免签证国家;   2、海员持护照出境登其服务船舶;   3、首次出境持境外取得的签证;   4、前往未建交国家或未在我国设立使(领)馆的国家。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公境出〔2003〕35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的通知》(商合发〔2003〕44号)   四、管理程序   1、申请   企业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项目审批单;出境人员名单;出境人员有效护照复印件。   2、审核   经办人员根据企业申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 经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   3、厅领导审批   经厅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厅公章。   4、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申请、审核实行网上操作。   (1)企业上网录入申请内容,检查无误后打印下载。经企业法人签字后,加盖企业 公章,并附有关资料,报省外经贸厅审核。   (2)审核人员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并上网核对有关数据无误后,网上录入 《劳务人员出境证明》,打印存根联,签署初审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同意后,打印出 第一联,报厅长审批。 5、审核审批时限   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   6、签证统计   签证统计实行网上操作。   (1)每季度五日内,汇总上一季度出境证明签发情况,通报省公安厅。   (2)每年6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省外经贸厅将每半年出具的出境证明情况报 商务部,并抄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河北省公安厅。   五、管理要求   1、签发出境证明是由公安部授权的,是很专业的行政管理权限,负有重大责任, 应予以高度重视。   2、加强程序管理,严格审核、严格管理。企业办理出境证明的人员要相对固定, 实行办证员备案制。   3、企业法人签字、经办人员签字、审核、审批领导签字实行签字字迹备案。   4、出境证明中所列名单可微机打印,其他内容由指定的经办人员使用蓝黑钢笔填 写。   5、《劳务人员出境证明》统一编号为:冀外经贸出境字〔2003〕XX号   6、出境证明一式两联,存根保存期5年。申请、审核、审批资料要设立专门档案, 专人整理后,存入专卷。   7、经营公司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如持《劳务人员出境证明》出境的 人员被前往或过境国家(地区)拒绝入境(过境),责任由派出单位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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