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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冀监综字[1997]55号颁布时间:1997-11-11

     1997年11月11日 财驻冀监综字[1997]55号 各市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 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 库”的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 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据我们调查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中指出的湖南省对集贸市场等个体工 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款实行中央与地方5:5比例分别入库的做法,河北省也不同程 序存在,有的市、县(区)甚至出现了倒3:7或倒4:6的比例。这不仅违反国务院国办发 [1996]4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65号文件精神,而且直 接导致中央收入混入地方财政。因此,各市办事组要结合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安排一 定时间,组织专门力量对驻地市、县(区)两级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入 库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实行按比例入库的,不论其比例大小一律停止执行。拒不纠正 的,报省办事处后专题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处理。   二、各市办事组要注意搞好与当地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并取得地方政 府的理解与支持。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办事处报告。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 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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