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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3]28号颁布时间:2003-03-18

     2003年3月18日 冀劳社[2003]2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冀人发[2003]5号?,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 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老工人执行冀人发 [2003]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加 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基本离休金。   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老工 人每人每月增加25元基本退休金。   三、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 计算基数,自2001年执行。以后在遇有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生活补贴的计发 基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 数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85号?执行。即每年一月份为离休人员和 建国前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 调整,已调整的离?退?休金计入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   四、本次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离、退、休金后的资金来源,仍按冀办字 [2001]10号、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此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离、退、休金,由离、退、休人员所在企 业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调整审批表》、《企业离、退、休人员 基本离、退、休金调整花名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调整单位汇 总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 中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驻冀中央企业按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层次直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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