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
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统计检查员证》”改为“《统计执法检查证》”。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
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