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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 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统计检查员证》”改为“《统计执法检查证》”。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 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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