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财政部门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冀财预字[1998]77号颁布时间:1998-08-24
1998年8月24日 冀财预字[1998]77号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内部银行帐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新预算会计制度的
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财政部门现有银行帐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这次清理整顿财政部门银行帐户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行政处室、国资局和行使政
府(财政)管理职能的收费局、大检查办公室、控购办公室,以及上述范围的工会、学会、
研究会等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这次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是:
凡是会计制度和国家已有明文规定必须开设的帐户予以保留,财政预算资金、财政
基金、财政专用基金和财政周转金一律移交预算部门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凡是职能部
门管理的经费帐户原则上全部撤销,按资金性质由机关财务部门统一开户和代管;凡是
按规定设立的专项资金管理帐户、收入、收费、罚没收入过渡帐户,本着从严掌握的原
则设立,必须杜绝多头开户。
三、保留、撤销的帐户
根据上述原则,属于下列情况的帐户予以保留或撤销:
(一)保留的帐户。按照新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帐户予以保留:
1、总预算会计:国库帐户、粮食风险基金帐户、专用基金帐户;
2、财政周转金会计:人民币帐户、外币帐户;
3、机关财务会计:机关经费帐户、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资局机关经费帐户、 实行独
立核算的收费局经费帐户;
4、国家明文规定要求在预算部门、机关财务之外开设的其他资金帐户。
(二)撤销的帐户。下列帐户予以撤销:
1、机关财务部门以外的各种经费帐户;
2、学术团体的会费帐户;
3、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基金、专用基金帐户;
4、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周转金帐户;
5、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且已在预算部门之外开设的其他资金帐户;
四、保留帐户的使用与管理
财政部门保留的银行银行帐户,除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外,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补办开户许可证。对保留的帐户,还没有领取《开户许可证》的,须到管辖人
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财
政制度,自觉接受银行、审计、检察等及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帐户、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
(三)会计基础工作要规范。各级财政部门凡保留的帐户,要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新会
计制度使用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帐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核算,认真执行规定的记
帐方法和结帐基础,按期向主管领导及预算、纪检、监督等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财
务决算。
(四)统一银行存款利率。除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存款不计利息或已有规定利率外,
其余保留帐户执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与金融部门确定的统一利率。
(五)收入过渡户只收不支。收入过渡户要严格按同级财政预算部门确定的时间和存
款限额上缴国库,不得超额、超时滞留收入,年终应无余额。收入过渡户只收不支,收
入过渡户产生的利息作为财政收入一并缴入国库,不得将利息坐支、挪用。
(六)专项资金管理帐户不得经办经费支出。保留帐户除机关财务可以办理机关经费
支出外,其他各行政处室保留的专项资金管理帐户、收入过渡帐户,一律不得经办各种
经费支出。
(七)不准办理储蓄存款。财政部门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人民银行、政策银行、国有商
业银行按规定的程序开设帐户,不得在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以储蓄方式办理存款,不得办
理通知存款、定期存单。
五、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这次清理整顿银行帐户的工作,提高到树立财政部门在政府的良
好形象和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来认识,要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向党委、政府交一份
满意的答卷,让党委、政府放心。为了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成立
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其他领导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由监督、纪检、预算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预算部门。
六、清理整顿的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自查自纠、互查、整章健制、总结四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1998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凡属这次清理整顿范围的部门,
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都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填入《财政部门开设银行帐户自查表》
(见附表)中,报清理整顿办公室。
(二)互查阶段。从1998年10月11日至10月20日,清理整顿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的申报
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开设帐户的部门进行互查。
(三)整章健制阶段。从1998年10月21日至30日。各市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国家有
关制度、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财政部门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四)总结阶段。从1998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这次清理整顿情
况进行一次认真总结,在上报同级政府的同时,抄报省厅。市财政局上报省财政厅的总
结除包括市本级清理整顿情况外,还应包括所辖县区的清理整顿情况。
七、新开设帐户的审批程序
这次清理整顿以后,新开设银行帐户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职能部门申请。要求开设银行帐户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家明确规
定开设帐户的文件、规定;
(二)纪检组审核。财政部门的纪检组对职能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
(三)预算部门审核。预算部门对职能部门提出的申请,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的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根据纪检部门、预算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分管的职能部
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五)厅(局)长办公会审批。厅(局)长办公会依据职能部门出具的申请和开户依据,
以及纪检、预算部门、主管领导的审核意见,集体研究审批。
(六)办理《开户许可证》。对经厅(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同意开设的银行帐户,须
到管辖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
八、违规处罚
对隐瞒不报或违规开设银行帐户的,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罚:
(一)隐瞒不报。凡在自查自纠阶段隐瞒不报,或迟迟不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本通知
下发以后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一经查出,视为“小金库”,
除没收帐户存款、撤销帐户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直接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由有关方面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违规办理存款。对以储蓄方式存款、办理通知存款、定期储蓄的,一经查出,
视为“小金库”,除没收帐户存款、撤销帐户外,还要对直接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由有
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所属事业单位帐户的清理整顿
财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也要比照上述原则对银行帐户进行清理整顿,并将自查自
纠情况,报本级清理整顿办公室。
附件:《财政部门开设银行帐户自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