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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1982]107号颁布时间:1982-05-27

     1982年5月27日 冀政[1982]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厂矿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工作,是发展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 途径。各类厂矿企业根据需要与可能,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科研机构,开展利学技术 研究,是厂矿企业加速技术改造,谋生存、求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加强厂矿企业 科研工作的管理,使之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方向任务 第二条 厂矿企业科研工作,要坚持与生产结合,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研究课题 要来自生产,成果要用于生产。课题安排要以当前为主,以解决本企业生产技术关键 问题为主,以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为主。研究一项,试制一项,应用一项。有条件的 单位,可根据需要安排少量长远课题,也可承担对外协作和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 第三条 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研制新产品,改进老产品。为使产品不断更新换代,要逐步做到改进一代、 研制一代、予研一代。 2、围绕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消除污染、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 生产率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革新。 3、学习、消化、吸收、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4、开展技术经济研究,做好市场调查和技术预测,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章 科研条件 第四条 厂矿企业科研工作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测试手段等由企业负责解决。 第五条 科研工作经费来源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新产品试制费和科研经费开支的规 定及省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分别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1、为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工资和费用(包括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整费、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试验费,样机和样品购置费),可 计入新产品试制成本。第一批试制成功的产品,如果由于各项费用过高,一次计入新 产品试制成本有困难,可作为待摊费用,在两年内分期摊入该项新产品成本。 2、新产品试制成本高于售价发生的损失,作为正常损益处理。该项产品如不再 成批生产,其成本高于售价发生的损失,可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专案核销。 3、因新产品试制失败造成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案批准后,列营业外支出 项目。 4、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上述2、3两项费用应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 5、企业内部的科研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各项研究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6、支付技术转让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 分别处理:双方协议商定,一次支付费用的,在本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一次支付的费 用较大,可采用待摊方法处理,最长可在两年内分期摊销;协议商定按产量提成的, 在该项产品利润中支付。 7、为试制新产品和研究新技木必须购建固定资产,包括增添仪器、设备和相应 的土建工程,其支出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更新改造资金,试 制新产品和生产发展资金暂时不足的,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技措贷款,用以后提取的 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偿还。 8、集体企业的科研经费可在税后利润企业提留部分中解决。 第六条 科研所需仪器、设备和物资等,应首先在企业内部调剂解决,确实不足 的部分再行购置。有条件的企业,应为科研机构配备试验车间(组),不断改善试验 手段。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厂矿企业制定科研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科研项目,须 按审批程序填写计划任务书,拟定设计方案、经费预算及进度计划,经主管厂长批准, 并报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委审查备案。科研项目完成后,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第八条 企业的科研工作规划要同生产规划同时制订,并注意与生产规划相协调, 坚决克服科研和生产相脱节的现象。 第九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如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革新成果,按规定经鉴定和审批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设置,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贯彻精简的原则。地、市属 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力量较强的县属企业,一般设立科研所(室、组)。其它企 业,或设计科(股、组),有条件的可在科室内分设科研组。有些企业可以按行业合 办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条件是: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熟悉业务的专 职领导干部和专职科技人员(包括科技情报人员);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试验场地。 第十二条 企业建立科研机构,要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 企业所在地科委和经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的科研机构,隶属于厂部,在业务上同时受企业主管机关的科技 管理部门和科委的指导。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厂矿企业科技 工作的领导,要把企业科研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条件之一。厂矿企业要摆正科研 同生产的关系,象抓生产那样抓好科研工作。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厂矿企业科研机构的人员属于生产编制,由企业内部调剂解决,一般 可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到五,有试验车间的,可酌情增加。 第十五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人员要相对稳定,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其来源, 除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外,还要有一些有专长的技术骨干和有实践经验的革新能手、 能工巧匠。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技术专长和作用,要保证他们有六分之五的时 间从事业务工作。对科技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考核,并按规定做好技术职称的评定和 晋升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厂矿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或做出具体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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