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冀政[1981]45号颁布时间:1981-03-03
1982年3月3日 冀政[1981]4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根据我省实际情
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义务植树是一种法定的、无报酬的为国家和集体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劳动。凡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者,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者,除丧失劳动
能力的以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青少年是绿化祖国的突击力量,要充分发挥他
们的突击作用。但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
所能及的劳动。
二、义务植树是整个造林绿化的组成部分,必须同加快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
来,统筹安排,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搞好整个
造林绿化工作,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并管好已植的成活林木花草。要继续贯彻依
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搞出义务植
树的规划设计,把每人每年三至五棵植树的任务落实到人头、地块。城市应首先搞好
街道、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近郊的荒山绿化。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
单位,要搞好驻地、厂区、居民区的植树、种草、栽花,绿化美化环境。农村应搞好
“四旁”和农田林网的绿化。铁路、交通、水利部门,要搞好铁路、公路、堤岸、水
库和渠道的绿化。
三、建立绿化委员会。省绿化委员会,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省军区,省计委、
农委、建委、科委、林业、城建、公安、环保、教育、铁路、交通、水利、财政、农
垦、煤炭等部门以及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由省
政府办公厅、林业局、城建局和省军区组成。
各地、市、县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机关、部队、学校、
厂矿、企事业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并报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备案。
四、各级绿化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检查
督促、评比奖惩等。
五、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宣传发动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和宣传部门负责。共
青团、妇联会、工会等,都要按系统层层发动,密切配合。要采取各种形式,利用一
切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决议》
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实施办法》,宣传发展林业,绿化祖国的重大意
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每个公民树立起参加义务植树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自觉地参加义务植树运动,为绿化河北,振兴中华,作出应有的贡献。中、小学校要
将植树造林列入教学内容,对青少年加强义务植树和爱林、护林、栽花种草的教育,
使青少年养成爱护和保护树木花草的习惯。
六、对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人数,每年要自下而上据实统计,逐级上报当地绿化
委员会。确定公民义务植树任务时,可以按系统、按单位划段、划片,并落实到人。
可以划出林地,一定一年,也可以一定几年,包栽、包活、包管护。
七、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种植的树木、花草,按林地、花地、草地的权属,属于国
家的,权归国有;属于集体的,权归集体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按协议和合
同规定执行。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八、为确保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所需苗木,各地要努力办好苗圃,按照绿化
规划,安排好育苗任务,落实到地块,组织专业队、专业组或专业人,建立生产责任
制,有计划地培育良种壮苗。各单位所需苗木花草,应根据自力更生的原则,由各单
位负责解决。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可自办苗圃,也可与国营、集体
苗圃签订合同,预约供应。要提倡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开展营养钵育苗。各级林业、
园林部门要协助调剂种苗。个别的行政部门,确实无力全部承担所需费用的,应按隶
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酌量解决。
九、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保证质量,不搞形式主义,
在行动之前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选择苗木、技术培训、管护组织等准备工作,
要因地制宜,搞好栽种、管护工作。
十、对义务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已有林木花草的管护,必须建立责任制。城市绿化
公共地段的树木、花草,归城市园林部门统一负责,分段划片,指定就近有关单位负
责管护;县城绿化公共地段的树木,归县镇政府或公社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
管护;各单位庭院的树木花草,由本草位组织人员管护;农村社员义务种植的集体林
木花草,由社队建立专场、专业队(组)管护,或由专人承包管护。要严肃法制和纪
律,建立爱林护林公约。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各地、市、县和各单位绿化委员会,每年秋季对义务植树要检查评比一次,
对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
地绿化委员会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处罚。省绿化委员会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十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办法,要遵照国
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营区外义务植树的指示”的精神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