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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冀政[1982]232号颁布时间:1982-11-16

     1982年11月16日 冀政[1982]232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政府副秘书长,各厅副厅长、各局副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顾问; (3)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 (4)省科学院、省农林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5)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办公室主任,各委、办主任,各局(处)长: (6)省属高等院、校副院长、副校长,总务长、教务长; (7)省属专科学校校长、副校长; (8)唐山、保定、承德、衡水师范专科学校校长; (9)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10)省属相当县级以上的科研、设计、文化、卫生等事业机构的院长、所长。 三、工作人员的任免,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 定。 四、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长发给任命书。 五、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局承办。 六、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自行制定任免工作 人员的规定或办法。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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