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冀政[1980]38号颁布时间:1980-04-15
1980年4月15日 冀政[1980]38号
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有关地、市、部门、企业必要的外汇支出,大力
争取侨汇,发展旅游事业,增加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
《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侨汇留成
瞻养侨汇的留成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六,增加到百分之三十,用于解决侨眷、
归侨的商品供应问题。建筑侨汇的留成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十五,增加到百分之
四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修建房屋所需的三材等建筑材料。侨汇留成使用于其他方
面的部分,不得超过留成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瞻养侨汇留成由省财贸办公室掌握,建筑侨汇留成,由省侨务办公室掌握。分给
地、市、县和部门多少及如何使用,由具体掌握部门另行规定下达。
二、港口收汇留成
港口收汇包括外轮供应和服务、外轮代理、港口装卸等劳务收入,留成比例按原
规定百分之二十不变。原则上,交通部门和地方谁提供劳务,留成外汇由谁掌握使用。
港口留成外汇,必须全部用于港口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船艇、装卸设备、
检验仪器、零配件、原材料等物资和必要的外轮供应商品等进口,不得挪用到其他方
面。
三、旅游外汇留成
旅游收汇的留成比例,为百分之四十。旅游部门按旅游服务收入计算。旅馆、饭
店、交通等服务部门,按收取的人民币外汇券计算。
旅游留成收入,原则上应使用于发展旅游事业需要的车辆、设备、维修器材、烟、
洒、海味、食品等有关物资和扶持副食品基地必要的进口。
新开复的旅游区,在开创三年内,收汇全部留给地方,用于游览区建设。
用国内外贷款修建的旅游旅馆、购买的汽车等,在还款期间,利润不上缴,也不
实行外汇留成。
旅游外汇留成,由省旅游局掌握。具体分配使用意见,由省旅游局研究另行下达。
四、友谊商品收汇留成
友谊商店收汇留成比例,定为百分之二十(包括工艺美术服务部)。各地友谊商
店按销售所得的人民币外汇券计算。计算留成时,要扣除外贸分公司从出口商品中提
供货源的部分,这部分商品已列入出口计划,并实行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不能重复
计算。友谊商店的外汇留成,要适当进行分配,供货单位和销售单位所得的部分,原
则上应占半数以上。留成外汇应主要用于解决友谊商店增加货源和扩大销售的需要。
友谊商店收汇留成由省财贸办公室掌握。
五、寄售、代销收汇留成
寄售、代销国外烟、酒等商品,按手续费收入计算,留成百分之三十。分配办法、
使用方向和掌握部门,按前条办理。
六、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
除上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以外,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原则上比照各类留成的
比例办理。海员俱乐部原包括在港口收汇中规定留成百分之二十,可仍按原规定执行,
这项外汇由省总工会掌握。刊登国外广告等其他外汇留成,按照中国银行另行制定、
下达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