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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邢政[1998]17号颁布时间:1998-06-19

     1998年6月19日 邢政[1998]17号   第一条 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 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 改建、 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 用地补偿标准, 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 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 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 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 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100-300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 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 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 单位:元/株   胸径(厘米)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10厘米以下 5-10 8-12   10-30厘米 10-25 12-30   30厘米以上 20-30 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   果龄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未果 5-10 5-20   初果 10-150 50-200   成果 100-500 150-500   败果 300-30 350-50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   果龄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未果 3-20 15-50   结果树 100-800 200-1000   (3)葡萄树 单位:元/墩   50-150   3、经济林 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400-1000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   600-1500   4、苗圃 单位:元/亩   成片幼苗   苗高一米以下 400-1000   苗高一米以上 600-1500   5、观赏花木类 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     名 称   单 位   结构特征   补助(元)   A级房   平方米   砖混结构   120-280             内外装修   B级房   平方米   砖木结构   100-230             砖瓦结构   C级房   平方米   砖坯结构   40-100              草灰顶   屋基础   平方米   新建土墙   5-20              地基础   简易棚   平方米   砖基土墙   5-20              土屋木屋   门口    个            20-50   门楼 (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   围墙    米    土坯、砖    8-20              砼块    厕所    个            50-100   猪圈    个            50   温室   平方米           5-15   自来水管  米            10   防渗管道  米            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 眼 200   (2)一般砖井 眼 500   (3)机井(水泥管) 根据深度 2000-5000   (4)机井(铁管) 根据深度 10000-60000   3.坟墓迁移   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 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渔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 情处理。   5.通信设施   普通通讯杆 1处 200-1000元   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 另商定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 单位 补偿费(元)   (1)220V 处 200-1000   (2)380V 处 300-2000   (3)10000-35000V 处 10000-30000   (4)变压器 台 2000-4000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 米 20-200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包括 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 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 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 不了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 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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