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邢台市帮困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邢政[1997]2号颁布时间:1997-01-03

     1997年1月3日 邢政[1997]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两停一亏”企业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和 使用好帮困资金,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帮困资金制度的意 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省属和部属企业。 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解决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要坚持分级负责,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 门为主,坚持以增强造血机能和再就业为主,坚持通过“两调三改”,整体搞活企业 为主的“三为主”原则。 (二)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困资金制度的意见》 中规定的11个筹资渠道,由各责任部门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征收,确保帮困 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帮困资金采取分别管理,统一审批,集中使用的办法。劳动、工会、财政等 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帮困资金的管理,并设专户存储。 (四)帮困资金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使用方式。 第四条 帮困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困难企业困难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 第五条 帮困资金的使用方式 (一)拨款或无息借款。 (二)为困难企业提供用于困难职工生活费的贷款贴息。 第六条 申请帮困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一)已连续六个月欠发职工生活费的企业; (二)重大节日期间,企业无力发放职工生活费,并且节日之前已连续三个月欠发 职工生活费的企业。 第七条 帮困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凡符合申请使用帮困资金条件的企业,首先 由企业提出申请及还款计划,并附上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困难职工登记表和欠 发工效情况,由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帮困资金由借款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借款企业按还款申请,经企业 主管部门签意见同意后,报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主可延期还款。 对已解困的企业,逾期不还,按救助金额从该局经费中扣还。 第九条 凡申请使用帮困资金的企业,其厂领导班子不得用公款购买手提电话、寻 呼机等高档办公用品,不准新购小轿车。凡二年以内申请三次以上帮困资金的,其企 业主要负责人应自动辞职,否则由企业主管部门予以撤职。凡年内有20%以上的直属 企业申请帮困资金的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评先,不得新购小轿车,其班子主要领导不 得评先受奖。连续二年以上有20%以上的直属企业申请使用过帮困资金的企业主管部 门,由市政府对其班子通报批评。 第十条 帮困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帮困资金征收、筹措和管理责任部门要定期向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 面报告帮困资金的征收、筹措和到位情况,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市解困工作 领导小组汇报帮困资金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 (二)企业在帮困资金的分配发放上要民主、公开,并张榜公布。对贪污、挪用帮 困资金或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帮困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